2011年8月24日 星期三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應如何區別呢?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指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是故,區別重點在於是否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還是「抽象的公然謾罵或嘲弄」,以上,謹供有疑問之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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