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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現代生活無論食衣住行,多有賴於向他人購買實體商品或服務,或者以租賃方式合法使用他人之物,因此常有必要正式簽訂契約。然往往於簽約後發現商品或服務並不合用,或者想要提前結束租約,這時到底要「解除」或「終止」契約,才符合雙方之真意?為求用語精確,自有先釐清契約解除或終止效力有何不同之必要。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要旨闡釋:「契約之解除,係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以回復訂約前之狀態。契約之終止,則使契約向將來失其效力,對於原已依約行使、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二者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舉例而言,若於買入商品七日內覺得不合用,買受人已無意購買,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求退還價款(當然也要將商品退還出賣人,才屬回復原狀)。而承租某房屋居住,因對於環境不適應,希望提前搬走,則於承租期間承租人既已提供房屋供出租人居住使用,出租人自須給付租金,此時當然應依約或依協議「終止」兩造租賃契約,方足以平衡兼顧雙方權益(至於提前終止租約是否應賠償違約金?契約多有明定或當事人可能另有約定,需個案認定,於此暫不討論)。

是故,建議讀者於結束某項法律關係時,宜睜大眼睛看清楚契約之用語,確認是否與兩造真意相符,以免嗣後發生爭議,徒增紛擾。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若認為食用違法添加塑化劑之市售食品而受害,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100)律聯字第100129號函轉知,申訴管道如下:
(一)    行政院消保會已協調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http://www.cvpa.org.tw/html/?main=3&acttype=detail&newsid=A20110600018)及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www.laf.org.tw/tw/b1_1_1.php?idno=782&PHPSESSID=lnbce44p4ruir46kkkpmqjl133)辦理消費者申訴或求償案件登記及諮詢服務,經彙整後由行政院消保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邀集消費者與受申訴廠商以協商試行調解。若未獲解決者,將進一步協助民眾依消保法規定進行團體訴訟或集體訴訟。
(二)    直接向購買廠商等單位提出申訴:消費者亦得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申訴案件若未獲妥適處理,得向各地方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以上申訴管道,請有需要之民眾參考辦理,盼能順利解決您與廠商間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