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0日 星期二

契約解除或終止之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現代生活無論食衣住行多有賴於向他人購買實體商品或服務或者以租賃方式合法使用他人之物,因此常有必要正式簽訂契約。然往往於簽約後發現商品或服務並不合用,或者想要提前結束租約,這時到底要「解除」或「終止」契約,才符合雙方之真意?為求用語精確,自有先釐清契約解除或終止效力有何不同之必要。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要旨闡釋:「契約之解除,係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以回復訂約前之狀態。契約之終止,則使契約向將來失其效力,對於原已依約行使、履行之權利義務,不受影響。二者之法律效果,並不相同。」

舉例而言若於買入商品七日內覺得不合用買受人已無意購買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主張「解除」買賣契約請求退還價款當然也要將商品退還出賣人才屬回復原狀)。而承租某房屋居住,因對於環境不適應,希望提前搬走,則於承租期間承租人既已提供房屋供出租人居住使用,出租人自須給付租金,此時當然應依約或依協議「終止」兩造租賃契約,方足以平衡兼顧雙方權益(至於提前終止租約是否應賠償違約金?契約多有明定或當事人可能另有約定,需個案認定,此暫不討論)。

是故,建議讀者於結束某項法律關係時,宜睜大眼睛看清楚契約之用語,確認是否與兩造真意相符,以免嗣後發生爭議,徒增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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