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0日 星期四

社區管理費每位住戶繳納標準一致,才算公平合理?

 現今社會因人口往都市集中,且人們因工作型態改變,幾乎天天早出晚歸,希望回家能享有保全維護、收發信件、清潔維修等服務,因此越來越多人選擇購買建商推出社區規劃的不動產,以分擔管理費的方式,來共享社區提供的服務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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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社區後,除了按月繳納房屋貸款、水電費用等之外,管理費也是固定開銷之一,因此對於大多數社區住戶來說,當然期待能少繳點管理費,或者至少大家依照各自權狀坪數分擔相同的管理費,才算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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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最高法院判決曾指出:「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以按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原則,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得依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坐落之位置關係、使用目的及利用狀況等情事,就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費用之負擔,為有別於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之分擔規定」。簡單來說,就是雖以比例分擔為原則,但若坐落位置、使用目的及利用狀況不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可作成決議,或修改規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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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為避免多數住戶以決議方式,刻意犧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權益,高等法院也曾作成判決表示:各區分所有權人就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之受益程度,不僅因面積大小而有不同,依居住之情形,實際獲益程度也有差別,因此授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視區分所有權人之受益程度,彈性訂定負擔標準,以維公平,不可任所欲為,否則就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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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筆者承辦的案件中,有一個分成ABCD區(每戶均為透天)的社區,其中ABC區排列為三角形,每戶門口均朝內面向中庭花園,設有圍牆採封閉式管理,社區入口設於AB區間,由社區聘請保全於入口處管理;至於D區則位於B區後方,不但門口均直接朝外面對馬路,任何人均可輕易直達門口,並無保全人員駐守控管,想到社區中庭花園散心需要走一段路,請保全人員放行,並不是開門就可直接到花園休憩。鑒於坐落位置不同,享受社區資源及服務也有差異,98年間曾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特別決議ABC區每戶每坪繳納50元管理費及5元補植費,D區住戶則每坪繳納40元之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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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區依此決議繳納多年後,原先收取的管理費已不敷使用,社區管委會卻不願承認D區與其他各區每坪繳納不同管理費之合理性,竟擅自決議將全體住戶每坪管理費均調整為50元,因明顯違反上開98年區權會決議,經筆者協助起訴,士林地院已判決確認該管委會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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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該社區管委會收受判決後,竟不思協調化解爭議,也無視D區與其他三區差異確實存在,且社區資金已經短缺,先召開臨時區權人會議,報復性地以普通決議將管理費齊頭式調降為每坪40元,半年後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普通決議齊頭式調漲為每坪60元,來迫使D區住戶們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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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區住戶們再次委請筆者起訴後,法官認為社區管理費有78成均支付保全、園藝費用,D區雖非完全未享有保全服務,但與ABC三區相比,確實存有結構性落差;社區花園林木,幾乎集中在中庭花園,D區住戶受管理維護的獲益程度,與ABC三區迥然有別,考量社區之區域性差異及管理費支出情狀,採取齊頭式平等,對於少數之D區之區權人並不公平。且自98年特別決議通過以來,D區收費標準即低於ABC三區,迄今區域性差異沒有任何實質結構改變,卻以普通決議一次調漲50%,係以ABC三區區分所有權人之多數形成對D區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之不利益,有違公平法理、誠信原則,因而再次判決無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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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的說明可知,要求每位住戶繳納管理費的標準一致,並不一定公平合理。仍須考量社區的區域性差異及管理費支出情狀,來個案認定。或至少在召開區權會時,充分考量社區內不同區域的受益狀況,來決定管理費收取的標準,才不至於發生多數霸凌少數住戶的狀況,而導致爭訟不斷,絕非全體住戶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