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7日 星期一

依法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退休金、撫卹金、保險金、酬勞、補助款經轉存入個人金融帳戶後,得否強制執行?

依台灣高等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37號之審查意見:「公教人員等或低收入者請領退休金等或補助款之權利,係指該等人員就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補助款,對任職之機關或縣市政府等,得請求領取之權利;如將已領取之退休金等或補助款存入銀行後,則其請領退休金等或補助款之權利已不存在。其將領取之退休金或補助款存入銀行,與將其餘之收入存入銀行同,均已變成其對存款銀行之金錢債權,性質上為得對存款銀行請求付款之權利,即非該等法條所稱之請領退休金等或補助款之權利,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外,尚難以其為退休金或補助款而謂不得強制執行」。可知債務人若將退休金或補助款等存入個人存款帳戶後,已變成其對銀行之債權,而非請領退休金或補助款之權利,仍應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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