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在營業場所讓服務人員進行半套服務是否成立犯罪?

首先,甚麼是「半套」服務呢?其實就是服務人員從事撫摸男性客人之性器官直到射精為止之行為,從而無論服務名稱叫作「半套」、「攝護腺保養」或「排毒服務」等等,只要有上開滿足男性客人性欲之行為,均屬於「猥褻」之行為。
很多人以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作成後,意圖得利與人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由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已經宣告違憲,以後將不會被處罰。甚至認為指油壓店、理容院等營業場所之經營者,在營業場所指派服務人員從事全套或半套性服務,亦將不會受罰。
事實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並未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立即失效」,立法院亦尚未三讀修正此條款,若警方仍執以作為取締之依據,到目前(2010年11月11日)為止仍屬合法,請特別注意。
再者,就指油壓店、理容院等營業場所之經營者而言,若在營業場所指派服務人員從事半套性服務,由於《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只要收容留置服務人員(即提供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場所)與他人為猥褻行為,或居間仲介服務人員與他人為猥褻行為,均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並不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之影響。
是故,在營業場所指派或允許服務人員進行半套服務,仍會成立犯罪,指油壓店、理容院等相關營業場所之經營者應有清楚之認知,並嚴格約束控制店內服務人員之行為,才可避免觸法,官司纏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