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7日 星期四

若地政事務所在我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為註記,影響我的權利,要如何請求救濟呢?

按要如何救濟之問題,首須釐清地政事務所之「註記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3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對於地政事務所拒絕塗銷註記,要提起哪一種行政訴訟呢?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3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認系爭註記違法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行為即除去系爭註記(回復未為系爭註記之狀態)
 
是故,於此情形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起訴,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起訴,方屬正辦,謹供有相同困擾的讀者參閱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