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 星期五

公司董事對於有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參與董事會做成決議之效果如何?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35號判決指出:「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對於會議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此觀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註:此項公司法規定於民10114修正後移列第3項)準用同法第178規定即明。如董事會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決議,應屬『無效』」對於違反之效果已明白予以確認,值得所有公司及董事會成員注意,以免作成當然無效之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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