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8日 星期一

飆車行為可能成立何罪?


對許多年輕朋友而言,可能認為在電玩平台上開賽車(包括跑車、房車及摩托車等)不過癮,而選擇在街道上與同好競速,且認為只要不造成他人受傷,並沒有不妥之處。

然而,這樣的觀點是正確的嗎?

實則,飆車行為除了常肇事致人死、傷,且深夜群聚飆車噪音擾人,普遍為社會大眾所排斥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527號判決亦認為:「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其中構成要件之「他法」,乃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均屬之。具體而言,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駛,均極易失控,有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之人、物,足以發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該當上開所稱之『他法』」。

是故,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駛,均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請年輕朋友們注意莫受錯誤資訊誤導,以免觸犯刑責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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