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原告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二審,需要繳裁判費嗎?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但此一規定適用之結果是否表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若對於第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仍可免繳裁判費?自有研究之必要。

就此,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裁定指出:「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現已廢止,並增訂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

由於第一審法院作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時,該案件早已從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辦理,而屬於獨立之民事訴訟,原告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一審判決上訴二審,自應繳納裁判費,方屬合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