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8日 星期二

因被認定是詐騙集團共犯,個人帳戶因此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如何申請解除呢?

 隨著詐騙案件猖獗,有相當多民眾基於種種理由提供帳戶,因而被認定是詐騙集團的共犯。但令民眾困擾的是,很多案件已經確定很久了,個人所有帳戶仍被列為警示帳戶,完全無法使用,造成生活及工作上諸多不便。

 為此,內政部警政署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在民國110105日修訂「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同年1015日起實施),除帳戶已警示期滿自動解除外,可以到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並檢附證明文件,親自送到權責警察機關辦理。

 證據資料方面,不但必須所涉及的案件全部都經裁判確定,申請人還需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填寫需要解除警示的銀行帳號、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等)、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或其他經裁判確定的佐證資料,送交警方受理,審核是否通知相關金融機構正式解除警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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