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日 星期一

我朋友的太太當時是合法從大陸進入臺灣地區,為什麼後來被認定是非法入境?

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28號判決指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對於違反同條例第15條第1款所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處罰,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利用非法之方式進入台灣地區,以維護台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此所稱『非法』,自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此所稱『非法』之範疇。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受益人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故在大陸地區通謀虛偽結婚,以不實之結婚證明文件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及入境等手續,憑以進入台灣地區,其所持之旅行證及入境許可等文件雖係相關主管機關所核發,形式上為合法,但因以詐欺之不正當方法而取得,即不具實質上之合法性,仍屬以非法方法進入台灣地區」。

從而,若發問人的朋友與其名義上之配偶,在大陸地區是以假結婚之方式辦理結婚登記,完成後再進一步向我國機關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及入境等手續,憑以進入台灣地區,將被司法機關認定不具備「實質上之合法性」,也就是「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謹提供有同樣問題之讀者參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