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 星期五

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債務人以自己或未成年子女名義領取之政府補助是否要認定為債務人之固定收入?

由於有資格領取政府補助者,多半屬於經濟上較為弱勢之族群,如將補助金額列為債務人之固定收入,在更生方案認定時就會在收入部分計入此筆金額,而墊高債務人之收入,因此實務上常有不同意見,應有研究之必要。

針對上開疑問,司法院曾召開103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討論,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如下
(一)消債條例第 64 條第 1項規定債務人之固定收入,不 以勞務所得者為限,僅須其為長期、定額之給付,無論為有償或無償取得者均屬之。政府固定給付之補貼,如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費,應認係屬債務人之固定收入。而債務人之固定收入,於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如仍有餘額足敷依更生方案所定條件清償,即難認更生方案無履行可能(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21號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若因故不能繼續領取,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得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或免責。,以債務人為發放對象之租金補助,雖需經政府機關為定期審查請領資格,惟仍應屬可預計之固定收入。
(二)兒童少年生活扶助之目的,係在協助家庭無力撫育之兒童少年度過困境,促進健康成長,其領取補助之對象以未滿 18 歲之兒童少年為限(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第 2點、第3 點規定參照)。依民法第1087條規定,此項補助應屬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對之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該財產究非父母所有,且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民法第1088條規定)。故題示之兒少補助除於計算應受債務人扶養所必要生活費用時予以扣除外,不應列為債務人固定收入之範圍

由上開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可知,政府固定給付之補貼,如老人生活津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費,應認係屬債務人之固定收入,除非嗣後因故不能繼續領取,導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得依消債條例第 75 條第 1項、第3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履行期限或免責。至於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領取之兒少補助,屬於該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除於計算應受債務人扶養所必要生活費用時予以扣除外,不應列為債務人固定收入之範圍,謹此提供有相同疑問之讀者參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