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仲介人員於銷售房屋時未先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交委託人簽章是否合法?

按「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定有明文。是故,若不動產經紀人員(即從事不動產仲介之不動產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於向可能之潛在客戶解說前,未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或雖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但未交給委託人簽章,即屬違法。

如果遇到這樣的不動產經紀人員,經勸阻仍依然故我,建議提出證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地政處;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交付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懲戒(《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參照),以導正不肖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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