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1日 星期一

丈夫欠債幾千萬後藏匿無蹤,我可以先拋棄繼承嗎?

由於國內經常發生經商失敗後,不堪追討,又不希望在家連累家人,所以選擇遠走他鄉,隱姓埋名、與家人斷絕聯絡之情形。對此,焦急的家人除了擔心他(或她)的安危外,更常與律師聯絡,詢問是否可以協助辦理拋棄繼承,以免揹負龐大債務。

問題是,躲債的家人還健在,是否符合拋棄繼承之要件呢?

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定有明文。而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指出:「《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可知躲債的家人既然健在,繼承仍未開始,根本無法認定此人有無遺產或負債,當然不能辦理拋棄繼承,其理至明。

準此,若欲拋棄繼承,只能在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後,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參照),方屬適法,謹供有相關問題之諸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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