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訂約買屋後,交屋前才發現有漏水之瑕疵,可否拒絕繼續付款?

按社會上常見房屋賣方將屋內重新粉刷、裝潢,甚至將用水之總開關關閉,並於現況說明書上勾選現況不漏水,以致買方於看屋時常常無法發現房屋有漏水、發霉等情形,而訂約買受,並給付相當之款項。

令買方困擾、不安的是,因為買賣房屋之價金龐大,可能是個人畢生之積蓄或長輩之幫忙,甚至係向銀行之貸款,等到買方發現瑕疵,可能已經到了完稅、過戶階段,依買賣契約買方雖然須給付後續款項,但房屋瑕疵仍舊存在,甚至賣方或仲介公司人員均拒絕出面處理,只一昧催促買方繼續付款。此時,明知房屋有瑕疵之買方,是否仍須依約履行?還是可以在一定之條件下拒絕繼續付款?實為困擾許多房屋買家之問題,應有深究之必要。

為解決此一爭議,最高法院曾作成82年度台上字第291號判決指出:「《民法》第354條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規定,原則上固於危險移轉後始有適用。但出賣人既有給付無瑕疵物之義務,買受人亦有拒絕受領瑕疵物之權利。在特定物之買賣,該為買賣標的之特定物於危險移轉前,倘已有明顯之瑕疵,如經買受人催告出賣人補正,而出賣人仍不為補正,應解為買受人得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以免往後之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損及買受人之權益」。

依之,若買方於交屋前發現有漏水之明顯瑕疵,宜先催告賣方補正該瑕疵,如果賣方仍藉故拖延,避不見面,甚至只和仲介公司人員聯手催促買方繼續付款,買方應得拒絕繼續付款。此判決對誤買漏水屋之買方具一定之保護效果,謹此提請各位注意,以免傻傻依約付款,權益受損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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