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因轉貼他人促銷某食品之體驗文章,而接到衛生局公文,表示已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須於一定時間提出陳述書,請問甚麼樣的文字會被認定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違反該條的處罰多重呢?

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

至於何謂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呢?甚麼詞句又未涉療效及誇大呢?

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 94 03 31衛署食字第0940402395修訂「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規定如下:
壹、不得宣稱之詞句敘述:
  一、詞句涉及醫療效能
     () 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
          例句: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壯陽。強精。減輕過敏性皮膚病。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調整內分泌。防止提早更年期。
     () 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例句:解肝毒。降肝脂。
     () 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
          例句:改善更年期障礙。消滯。平胃氣。降肝火。防止口臭。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
     () 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
          例句:補腎。溫腎 (化氣) 。滋腎。固腎。健脾。補脾。益脾。溫脾。和胃。養胃。補胃。益胃。溫胃 (建中) 。翻胃。養心。清心 () 。補心。寧心。瀉心。鎮心。強心。清肺。宣肺。潤肺。傷肺。溫肺 (化痰) 。補肺。瀉肺。疏肝。養肝。瀉肝。鎮肝 (熄風) 。澀腸。潤腸。活血。
     () 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
          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
 二、詞句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
     () 涉及生理功能者:
          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質。
     () 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
          例句:保護眼睛。增加血管彈性。
     () 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
          例句: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
     () 引用本署衛署食字號或相當意義詞句者:
          例句:衛署食字第◎◎◎◎◎◎◎◎◎◎號。衛署食字第◎◎◎◎◎◎◎◎◎◎號許可。衛署食字第◎◎◎◎◎◎◎◎◎◎號審查合格。領有衛生署食字號。獲得衛生署食字號許可。通過衛生署配方審查。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
貳、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
   一、通常可使用之例句:
       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使小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永駐。青春源頭。延年益壽。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減少疲勞感。清涼解渴。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 (未述及醫藥效能)
   二、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一)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增加飽足感。使糞便比較柔軟而易於排出。膳食中有適量的膳食纖維時,可增加糞便量。
        (二)維生素 A:幫助視紫質的形成,使眼睛適應光線的變化。維持在黑暗光線下的視覺。保持上皮組織正常狀態的功能,維持皮膚及黏膜的健康。幫助牙齒和骨骼的生長及發育。
        (三)β- 胡蘿蔔素:維生素的前趨物,可轉變為維生素 A
       (四)維生素 D:幫助或促進鈣、磷的吸收及利用。幫助骨骼及牙齒的生長發育。幫助維持血鈣的正常濃度。維持神經、肌肉生理的正常。幫助骨骼鈣化 (calcification)
       (五)維生素 E:減少細胞膜上多元不飽和脂肪酸的氧化。維持細胞膜的完整性。具有抗氧化作用。維持皮膚及血球細胞的健康。
       (六)維生素 K:構成凝血元的成分。維持血液正常凝固的功能。活化肝臟及血液中的凝血蛋白質。
       (七)維生素 C:促進膠原的形成,構成細胞間質的成分。維持細胞排列的緊密性。參與體內氧化還原反應。維持體內結締組織、骨骼及牙齒的生長。促進鐵的吸收。
       (八) 維生素 B1 :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能量代謝。為輔組成成分之一,參與能量代謝。維持心臟、神經系統的功能。維持正常的食慾。
       (九)維生素 B2 :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能量代謝。為輔組成成分之一,參與能量代謝。維持皮膚的健康。
      (十)菸鹼素: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能量代謝。為輔組成成分,參與能量代謝。維持皮膚、神經系統及消化系統的健康。
      (十一)維生素 B6 :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胺基酸的代謝。為輔組成成分之一,參與胺基酸的代謝。紅血球中紫質的形成。幫助色胺酸轉變成菸鹼素。維持紅血球的正常大小。維持神經系統的健康。
      (十二) 葉酸:參與紅血球的形成。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核酸及核蛋白的形成。為輔組成成分之一,參與核酸及核蛋白的形成。維持胎兒的正常生長與發育。
      (十三)維生素 B12:參與紅血球的形成。維持紅血球及神經系統的健康。
      (十四)生物素: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能量及胺基酸的代謝。為輔組成成分之一,參與能量及胺基酸的代謝。參與脂肪及肝醣的合成。參與嘌呤的合成。
      (十五)泛酸:構成輔的一種成分,參與能量代謝。為輔組成成分之一,參與能量代謝。參與體內脂肪、膽固醇的合成及胺基酸的代謝。
      (十六)鈣:構成牙齒與骨骼的主要成分。維持心臟、肌肉正常收縮及神經的感應性。活化凝血元轉變為凝血,幫助血液凝固。控制細胞的通透性。維持骨骼及牙齒的健康。
      (十七)鐵:組成血紅素及肌紅素的成分。參與紅血球的形成。構成血紅素的重要成分。
      (十八)碘:合成甲狀腺激素的主要成分。維持正常生長、發育、神經肌肉的功能及代謝率。調節細胞的氧化作用。
      (十九)鎂:構成牙齒與骨骼的成分。參與醣類的代謝,為能量代謝因子。與鈉、鉀、鈣共同維持心臟、肌肉及神經等正常功能。
      (二十)鋅:為胰島素及多種酵素的成分。參與核酸及蛋白質合成。參與能量代謝。

針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處罰方面,《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處罰實不可謂不重,故建議讀者自行撰寫廣告、試用體驗,或轉貼他人促銷某食品之體驗文章均宜謹慎為之,以免觸法受罰,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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