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請求無權占用人拆屋還地是否以欲請求之租金計算訴訟費用?

依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49號裁定,以「起訴時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為計算之基礎,至於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或損害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
是故,以欲請求租金之金額(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加以核算,計算方式有誤,應改以無權占用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算出「訴訟標的之價額」後,方能據以核算訴訟費用。
至於訴訟費用溢繳部分,由於起訴時通常尚未完全確認無權占用之面積,建議先聲請法院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進行測量,確認占用面積及應繳訴訟費用後,若仍有溢繳之情事,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聲請法院以裁定返還,以免發生先聲請裁定返還,嗣後卻接到法院補繳訴訟費用通知,徒增程序困擾之情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