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4日 星期二

撿到皮包非得要到財產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嗎?

據報載,某法律系畢業女子拾獲一貧婦皮包,雙方相約在派出所領取遺失物時,該法律系畢業女子堅持索取其內現金十分之三的報酬,並表示一毛都不能少,否則要行使留置權云云,貧婦無奈之下只能給付6,000元給該女子,始順利取回該皮包。
這位法律系畢業女子的主張是否合理呢?從法律觀點觀之,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民法》第805條第2項參照),可知是否請求報酬係拾得人之權利,拾得人本得斟酌遺失人資力、保管遺失物是否耗費相當時間費用等,請求一定之報酬,惟不得超過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意即以十分之三為上限。是以,若拾得人堅持索取遺失物財產價值十分之三的報酬,尤其如新聞所述對須獨力扶養一對子女的單親媽媽索取,難免因不近情理而爆發衝突,甚至躍登媒體頭版,得失之間實不可不慎。
再從新聞裡單親媽媽的角度來看,若該筆現金並非急用,或可考慮紀錄該法律系畢業女子的姓名、年籍和電話等(總要知道誰要行使留置權吧),訴請法院命其返還遺失物,再讓留置權人於訴訟中請求報酬,將報酬多寡留待法院協調或斟酌(實務上針對拾得面額40萬票據之人主張報酬請求權,曾有判決給付3,000元之案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2354號判決參照),亦不失為解決問題之良策,請諸位讀者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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