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交通事故鑑定結果不如預期可否再聲請鑑定?

依《車輛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委員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委員會轄區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惟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

另外,若覆議案件已進入司(軍)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軍)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委員會覆議。意即,在司(軍)法機關偵察或審判中之案件,當事人應具狀或口頭向偵察或審判機關聲請囑託轉送覆議委員會覆議,否則將不被受理(《車輛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參照),請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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