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3日 星期一

我的丈夫在監執行一段時間後,突然被移到東部的監獄執行,因為我住在新北市,除了工作外,還要照顧三個孩子,實在沒有辦法跑這麼遠去探監,可不可以申請移監呢?

按為了貫徹分監管理之精神並兼顧便民之需要,法務部訂有《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明訂:「受刑人有下列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三款至第九款之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
(
)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
) 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
) 新收入監執行已逾三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一年者。
(
) 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
) 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
) 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
) 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
) 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
(
) 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者。
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

從而依問題所示,如果這位太太的三個孩子均未滿12歲,而執行中的丈夫符合上開第第三款至第九款之規定(申請移入之監獄與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部分,應以最新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證之)者,這位太太可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依法將會把申請文件轉交其執行中的丈夫申請辦理,再由執行之監獄及法務部分別初核及審查決定。以上資訊,謹供有相似問題之朋友參考應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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