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離婚後約定小孩子監護權歸前夫,我可以隨時探視,但近來前夫屢次阻撓,要怎麼處理?

邇來,由於夫妻離異之情形大增,雖然離婚時兩造通常會就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有所約定,但往往隨著時空環境的改變(如:父母一方或雙方均再婚,或經濟條件改變等),該會面交往之權利經常會無端被他方減少、限制,有時甚至連見面的機會亦不可得,因嚴重影響親權之行使,這時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該如何主張?實為常見之疑問,甚具探討價值。

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1項本文及第5項本文分別著有明訂。

從而可知,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法院原則上會尊重離婚夫妻雙方之協議(除非協議不利於子女,或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得請求改定之,此為另一問題,於此不贅)。但若兩造對於由誰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並無不同意見,只是不能接受他方不讓自己探視、不准在自己家共度周末或假日等等作法,可考慮先寄發存證信函予他方,促請他方履行協議,如他方仍無善意回應,或還是百般阻撓,則建議具狀請求法院,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謹供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離婚父、母參酌應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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