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身為犯罪被害人,案件雖由檢察官起訴,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無罪或刑度很低,我該怎麼辦呢?

犯罪被害人收到這種判決,難過失落是必然的,但請您難過一下就好,因為案件尚未確定,實際上的理由可能是檢察官舉證不足或被告的惡性沒有被充分評價所導致,案件仍有努力空間,建議您積極處理。

首先,依個人承辦案件之經驗,因為您與蒞庭檢察官收到判決書時間相近(甚至檢察官可能較早收到),蒞庭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必須在10日內上訴,時間相當緊迫,且必須替檢察官預留合理作業時間(舉例而言: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後,因為公文傳送速度較慢,可能2-3天才送到蒞庭檢察官辦公室,況且蒞庭檢察官可能忙著開庭、處理種種行政事項,難以即時為您請求上訴)建議您於5日內自行或委託律師寫書狀,清楚寫明您認為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或量刑過低的理由,趕緊遞狀請求蒞庭檢察官為您提出上訴,案件方不致於確定而影響您的權益

其次,如果檢察官依您請求上訴,鑒於地方法院判決書的認定與您的認知有極大差異,建議您委託律師閱卷取得並研究卷證,請律師撰擬書狀或當庭請求第二審法院檢察署的蒞庭檢察官替您聲請調查證據,或針對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或量刑過低的理由為您駁斥,以維護您的權益,並讓第二審法院法官審酌而為裁判。

最後另提醒您,如果您尚未針對所受損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可免繳裁判費用,請記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並請註明若刑事庭仍判決無罪,您仍願繳納裁判費用,請移送管轄之民事庭)以免影響您民事求償之權利,且法官亦可能曉諭被告與您和解,並進而移送調解,而一舉解決民事與刑事糾紛,請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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