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

享受"來自邊緣的陽光"

                                                          圖片引用自博客來網路書店


先讓我們讀一首充滿謂嘆,值得細細咀嚼的詩:
〈夜窗裡的願望〉 廖望
寂寞 是詩的一輩子習題
當所有聲音都沉埋到滿口靜默的嘴裡
在燈下 我和影子談詩
思索著音韻和意象裡的營造意圖 聊如何
在文字和情緒的糾葛間取得協調 談如何
追求辭彙與訊息中的交感美學
或許
在風起或棲 青春將滅未熄前
你會試著閱讀我的詩 在窗前
同落葉為消逝的夏日 翩翩哀舞
於是
回憶永遠學不會逃避
註定拴在錯織錯就的夢裡 被寂寞追逐
讓一度曾是你我 亭亭玉立的華年
在陽光收藏黃昏後
竟成了走失星星的夜空
-摘引自澎湖鼎灣寫作班共同著作,「來自邊緣的陽光」(躍升文化,89年6月初版,第72-73頁)一書


如果不特別注意,實在令人難以想像書中纖細、充滿感情的文字(包括:許多散文、書信及詩作),是出自多位澎湖監獄受刑人的手筆。暫時失去自由的他們,執著不放棄自己,迎向陽光的態度,是面臨各種大、小挫折,選擇唉聲嘆氣、半途而廢的芸芸眾生們,最好的借鏡。
本書傳達更重要的訊息是,只要社會及家人都願意接納他們,他們又願意努力超越自己,未來仍是大有可為的。所以,在我個人看來,如何使他們成為適合回歸社會的人,比再三著墨於他們是否被輕判,或犯罪手法如何等等,有意義太多了。
但願與文學結緣的他們,現在一切都好,可以自由享受人生,珍惜生命中的陽光,成為眾多更生人中的典範,才不枉這一篇篇動人的文字,及當時決心改變的自己。

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在營業場所讓服務人員進行半套服務是否成立犯罪?

首先,甚麼是「半套」服務呢?其實就是服務人員從事撫摸男性客人之性器官直到射精為止之行為,從而無論服務名稱叫作「半套」、「攝護腺保養」或「排毒服務」等等,只要有上開滿足男性客人性欲之行為,均屬於「猥褻」之行為。
很多人以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作成後,意圖得利與人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由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已經宣告違憲,以後將不會被處罰。甚至認為指油壓店、理容院等營業場所之經營者,在營業場所指派服務人員從事全套或半套性服務,亦將不會受罰。
事實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並未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立即失效」,立法院亦尚未三讀修正此條款,若警方仍執以作為取締之依據,到目前(2010年11月11日)為止仍屬合法,請特別注意。
再者,就指油壓店、理容院等營業場所之經營者而言,若在營業場所指派服務人員從事半套性服務,由於《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是以,只要收容留置服務人員(即提供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場所)與他人為猥褻行為,或居間仲介服務人員與他人為猥褻行為,均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並不受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6號解釋之影響。
是故,在營業場所指派或允許服務人員進行半套服務,仍會成立犯罪,指油壓店、理容院等相關營業場所之經營者應有清楚之認知,並嚴格約束控制店內服務人員之行為,才可避免觸法,官司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