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信用卡約定條款之性質為何?若約定條款約定附卡申請人應與正卡申請人連帶負責,是否有效?

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904號判決指出:「信用卡使用契約乃現代工商社會創新之新型態交易,銀行因考量此種交易之大量性,處理之經濟性,且為對不同之交易相對人適用相同之交易條件,因而預先擬定契約條文使用,自屬上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定型化契約甚明。查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正卡持有人或附卡持有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系爭上訴人附卡申請表格聲明第2條約定『本人及附卡申請人同意主、附卡持卡人連帶負責該帳戶之基本信用卡/或所有附屬信用卡所負之一切帳款』,乃被上訴人預先擬定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交易使用之條款,屬定型化契約條款
…信用卡附卡之設計,乃因正卡持卡人之家屬、親友或員工,或因係未成年人,或因沒有收入,或為公司公款支出記帳方便,遂由正卡持卡人代向銀行申請附卡使用,或由附卡持卡人經正卡持卡人同意後向銀行申請使用,經發卡銀行對正卡持卡人信用調查之結果,若認為正卡持卡人之財產狀況足以支付另筆附卡持卡人之消費帳款,因而同意核發之附屬信用卡。…就上開附卡申領使用之本質與目的而言,其精神乃正卡持卡人願意就其所同意申領附卡持卡使用人之消費款,共負連帶清償責任,即正卡持卡人係附卡記帳消費後向銀行支付墊款之保證人,而非附卡持卡人係正卡持卡人或其他附卡持有人消費金額之保證人,方符合消費者訂立契約之真意。正、附卡持卡人之責任,乃附卡持卡人僅須對於『自己』之消費帳款負清償責任,正卡持卡人方才對於『正、附卡』之消費金額負連帶清償責任始符合一般社會大眾對附卡之預期
…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第3條及系爭上訴人附卡申請表格聲明第2條有關附卡持有人須就正卡持有人及其他附卡持有人所負之一切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有違誠信原則,且不當加重附卡持有人之責任,對附卡持有人之消費者顯失公平,應認該部分約定無效,上訴人應無庸就正卡持有人及其他附卡持有人之消費金額負連帶清償之責」。

是故,信用卡約定條款乃銀行預先擬定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交易使用之條款,屬定型化契約條款,若約定條款約定附卡申請人應與正卡申請人連帶負責,依上開判決之見解,應違反誠信原則,且不當加重附卡持有人之責任,對附卡持有人之消費者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條款「無效」,該附卡持有人自無庸就正卡持有人及其他附卡持有人之消費金額負連帶清償之責,謹此提供有相同疑問之讀者分享。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誰說人生不能逆轉?

今天收到好久不見的客戶送來一箱文旦,曾經擁有二十多家成衣連鎖店和專櫃的他,因為不諳法律規定,誤信與他洽談之人可授權使用商標,就付了大筆授權金,並製作成衣和展店販售,沒想到美國商標權人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刑事告訴,在檢調大舉搜索查緝之下,客戶的生意一夕之間完全被擊垮,展開了漫長的訴訟旅程。

還好,案件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時,授權客戶使用並收取授權金之人終於被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才轉而認定客戶是受詐騙而使用該商標,因而判決客戶無罪,但原來的連鎖店和專櫃卻已回不去了。

當時客戶曾感慨萬千的說這輩子就這樣全毀了,餘生都得躲躲藏藏的過日子等等,彷彿了無生趣、全無任何希望。

所幸,在親友的鼓勵和支援下,恢復積極樂觀的客戶決定從零開始,從流動、短期店面到固定店面,今年已經開到第三家分店了,所以送來一箱文旦與我分享他的喜悅。

因此,重要的是不要放棄,才有逆轉人生的機會啊,不是嗎?

佳節前夕,謹以此一實際故事與大家分享,願大家都能拋開紛擾,以正面的態度享受人生,有個難忘的中秋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