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承攬政府或國營事業工程,驗收後卻遲遲不給付尾款,該尾款之法律性質為何?是否有特殊規定可作為請求依據?

按有承攬政府或國營事業(以下合稱「業主」)工程經驗之公司,其與業主簽訂之契約常約定「工程全部竣工,經驗收合格,乙方並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完成工程保固保證後,給付尾款。」、「估驗表由乙方依照甲方規定格式填報,提經甲方查核內容無誤後,連同統一發票依規定程序送請核定辦理付款。」則此尾款法律性質到底是「無確定期限之債務」還是「有條件給付之債務」?有無規定業主須於多久內付款?自有探究之必要。

查,當事人約定承攬報酬按工作完成之程度分期給付,於每期給付時,保留其一部,待工作全部完成驗收合格後始為給付者,係對於已發生之保留款債權約定不確定之清償期限,該債權並非附有解除條件之債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94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要旨參照);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確定期限,指未定期限及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二種情形,前者稱不定期債務,後者稱不確定期限之債務(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判決要旨參照)。

另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之一種附款。茍當事人非以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僅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之到來者,則非條件,應解釋為於其事實之到來時,為權利行使期限之屆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據上述,筆者承辦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91號確定判決認定:「系爭工程尾款之給付,須待工程全部竣工,經驗收合格,辦理保固保證後結付,僅係將工程尾款給付之履行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非將工程尾款給付效力之發生,繫於不確定之事實,依前開說明,即非民法所稱之條件,故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工程尾款係有條件給付之債務云云,即非可採。」

次按「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契約有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二)竣工計價者,各機關於驗收合格後,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各機關審核應(待)付款單據時,如發現與原案及有關規定不合,須由受款人補正者,應通知受款人一次補正,不得分次辦理。」、「公營事業機構之公款支付時限,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另訂規定者,得不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及第12條分別訂有明文。可知除非被上訴人曾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另訂規定,公款支付之時限及處理應依《公款支付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從而,若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契約沒有規定,公營事業機構自應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且審核付款單據時,如發現與原案及有關規定不合,須由受款人補正者,亦應通知廠商一次補正,不得分次辦理,以免影響廠商權益。

是以,依據上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之規定,筆者承辦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91號確定判決指出:「『如有需承辦單位澄清或補辦之事項未了,但依契約規定與承包商無關者,仍應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以免影響本公司信譽及引發新糾紛,至於該未了事項仍應繼續追蹤完成』,顯見填發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乃被上訴人(即業主)之責任。可徵在上訴人10282日提交統一發票當時,竣工圖資逾期違約金已無爭議,如被上訴人猶認竣工圖資逾期違約金資料有所出入,顯非上訴人未盡補正、釐清等協力義務而不可歸責,而被上訴人以核對逾期違約天數計算出入為由拒絕核付尾款,將遲延給付尾款期限之不利益由上訴人單方承受顯非公允。綜上所述,上訴人於10282日提交統一發票予被上訴人時,業已合乎特定條款貳第2條第1款第11目、第12目之規定,清償期已屆至,此提交統一發票即為請求付款之催告, 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於收受前開統一發票起5日內付款,並自同年88日起負遲延責任,核屬有據。準此,被上訴人遲延給付工程尾款,應給付自同年88日起至1016日止,共計70天之法定遲延利息為7944元【計算式:82,390,255×70/365×5=790,044, 元以下四捨五入】」。

要言之,若承攬政府或國營事業工程,驗收後卻遲遲不給付尾款,只要符合《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第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之規定,業主即應於收受請款單據後5日內付款,縱有需補正之處,也只能通知承攬廠商補正一次,補正完畢收受請款單據後5日內即應付款,方與上開規定相符。由於實務上提出《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請求之前例甚少,謹特此提醒讀者注意,以免權益受損而不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