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 星期三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出席股東不足法定人數,而作成決議之效果如何?

就此問題,學說與實務向有不同見解,為此最高法院於民國10385日做成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股東會之決議,乃多數股東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此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尚非單純之決議方法違法問題
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出席之股東,不足公司法第174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之過半數時,所為之決議即屬不成立。」見解確屬於法有據,值得吾人遵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