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7日 星期三

若檢察官未曾詢問是否接受戒癮治療而直接聲請勒戒,經地方法院裁定後,是否可以抗告?

對於此一問題,實務上常認為是否給予戒癮治療之機會,係檢察官之職權。因此,若檢察官直接聲請勒戒,經地方法院裁定准許,難以抗告成功。

然而,據筆者觀察,高等法院最近有許多裁定認為,對於符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3項授權訂定戒癮治療認定標準,為戒癮治療實施對象之抗告人,如承辦檢察官未曾詢問有無接受戒癮治療之意願,未敘明選擇聲請觀察、勒戒之具體理由,有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充分衡量原則之裁量濫用,或針對抗告人之具體個案有選擇裁量怠惰之瑕疵,且若法院未保障抗告人之聽審權,並未通知抗告人到庭陳述意見,即依照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觀察、勒戒,亦有違憲法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因而撤銷原裁定。上開立論擲地有聲,且於法有據,深有參考價值,敬請各位讀者酌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