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0日 星期三

把你生回來

                                                           圖片引用自博客來網路書店
“要不斷地將自責的想法與你的伴侶討論,但要避免怪罪彼此,也不要一遍又一遍地苛求自己,如果做了不一樣的決定,事情是不是會有不同的結果?也不要再去想「如果」這類假設性的問題。要覺得你與你的伴侶不管在何種情況下,都已經盡力做到最好,凡事都在掌握之中,用這類的想法,試著去控制對自己的自責。”
-引自Rachel Stanfield-Porter 著,張瓅文譯,《把妳生回來》(Small Miracle  2010729初版2刷)

不到一年前,在我與玉君人生最煎熬的時候,若是沒有這本書的指引與陪伴,我們可能無法這麼快地從傷痛中復原。天可憐見,上天聽見了我們的祈求,在眾多長輩、親朋好友的鼓勵下,把寶寶復衡又送回給了我們。

「把你生回來」並不是夢想,我們真的做到了!在復衡滿月的這一天,特別希望每一對與我們有相同遭遇的父母都可以看看這本書,學習放下,從新開始,必定會與幸福的青鳥在不遠處相逢的。

謹此謝謝眾多長輩、親朋好友的支持與鼓勵,也祝福大家心想事成。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若認為食用違法添加塑化劑之市售食品而受害,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一、依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100610日(100)律聯字第100129號函轉知,申訴管道如下:
(一)    行政院消保會已協調法務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http://www.cvpa.org.tw/html/?main=3&acttype=detail&newsid=A20110600018)及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www.laf.org.tw/tw/b1_1_1.php?idno=782&PHPSESSID=lnbce44p4ruir46kkkpmqjl133)辦理消費者申訴或求償案件登記及諮詢服務,經彙整後由行政院消保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邀集消費者與受申訴廠商以協商試行調解。若未獲解決者,將進一步協助民眾依消保法規定進行團體訴訟或集體訴訟。
(二)    直接向購買廠商等單位提出申訴:消費者亦得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申訴案件若未獲妥適處理,得向各地方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以上申訴管道,請有需要之民眾參考辦理,盼能順利解決您與廠商間之糾紛。


2011年7月7日 星期四

若地政事務所在我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為註記,影響我的權利,要如何請求救濟呢?

按要如何救濟之問題,首須釐清地政事務所之「註記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3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對於地政事務所拒絕塗銷註記,要提起哪一種行政訴訟呢?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3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其所在土地所有權之圓滿狀態,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所有權,土地所有權人認系爭註記違法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排除侵害行為即除去系爭註記(回復未為系爭註記之狀態)
 
是故,於此情形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起訴,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起訴,方屬正辦,謹供有相同困擾的讀者參閱之。

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被判刑執行完畢後,發現個人銀行帳戶仍列為警示帳戶無法使用,要怎麼處理呢?

(以下建議引用網路搜尋: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及填寫說明,並根據執業經驗增補之,請參閱
一、由申請人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www.6law.idv.tw/6law/law2/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doc)一式四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其餘二份分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暨刑事察局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另一份請受理機關蓋印證明收文受理,由申請人收執存查,以免未來就是否受理申請發生爭議時,申請人無法提供已受理之資料。
二、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210樓;電話: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至戶籍地、現住地、通報警示或遭冒名開戶金融機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三、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管轄警察機關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存款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惟在二、三兩種情形,若冒名申辦、盜用、誤設案件尚在偵查程序或法院審理中,警察機關可能會認為尚待釐清而不予解除,請特別注意。
四、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該案件移送警察機關併案辦理(親自送交者,建議留存一份受理機關蓋章收文之申請書,已如上述;若欲郵寄,亦請以雙掛號郵寄,以確認申請書業經收文受理),惟受理單位認有查證之必要,申請人仍應配合到場說明;另各警察單位填具司法程序終結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及執行完畢之證明,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四)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五)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六)保護處分:即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作成之保護處分,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佐證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