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The Big Issue Taiwan

甚麼是弱勢族群的「大誌」(Big Issue)?一言以蔽之,無非就是「生存」與「尊嚴」。

在某臺北市議員倡議要以噴水發獎金方式驅趕遊民,還獲得許多人的附和後,意外引發社會各界對遊民議題的討論,這樣的發展雖出乎漠視人性尊嚴者之意料,但絕對是正面的,因為唯有透過深度報導與對話,方能凸顯此一弱勢族群的處境,進而吸引社會資源的投注。

對於弱勢者為何淪為遊民?個人的粗淺觀點是,固然其中某些人是因遊蕩習慣、不願工作而淪為遊民,但絕大多數都是長期失業、就業困難、家庭支持斷絕等,以致入不敷出或毫無收入,才被迫淪落街頭(畢竟有遮風避雨的棲身之所,絕對比餐風露宿,還被到處驅趕好吧?)。所以,如何能讓弱勢族群(包括身心障礙者與遊民)能夠付出勞力獲得一定之報酬,而非苦等補助之核發,才是維護弱勢族群「生存」與「尊嚴」之正道。

當然,維護弱勢族群的「生存」與「尊嚴」需要投注各項社會福利資源,也需要許多人的慷慨解囊,絕非一蹴可及。但至少要有熱心之人積極投入及嘗試,例如大智文創發行「大誌」(The Big Issue Taiwan),就是很好的第一步:他們所編輯的雜誌討論的不僅是弱勢議題,更包括時事評論、藝文動態(音樂、書籍、電影介紹等)、時尚及建築短評等,內容比市售許多雜誌豐富得多;更重要的是,他們是以50元批給弱勢者,讓弱勢者在街頭以100元販售,從中賺取收入以維持生活,對弱勢族群而言,實不啻為維持「生存」與「尊嚴」的另一管道。

今天早上八點不到,一位身障人士已經在寒風細雨的淡水捷運站前叫賣著「大誌」,當我停下腳步向他購買,他不停地向我道謝時,溫暖的感覺頓時讓冷冽的寒風變得不再刺骨,我想這就是正向循環的積極力量吧!

值此歲末寒冬,在此由衷地希望他能透過販售「大誌」維持「生存」與「尊嚴」(或至少能改善生活環境),更希望有越來越多的人願意啟動這樣一個正向循環,讓弱勢族群看見光明與未來。謹此為文推薦之。

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公證遺囑之見證人應如何進行見證?

由於《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惟遺囑人死亡後,繼承人經常發生爭議之處在於,見證人到底見證了甚麼事情?法律效力如何?均有釐清之必要。

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24號判決指出:「公證遺囑見證人之見證,自不以在場見聞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作成公證遺囑書面之形式過程為已足,尤應見聞確認公證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與其口述遺囑意旨相符之情,始符『見證』之法意。倘見證人僅在場旁觀公證遺囑之作成程序,而未參與見聞確知公證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與遺囑人口述意旨相符之情,縱其在公證遺囑上簽名見證,亦不生見證之效力。」對於見證人須見聞確認之內容闡述甚明,值得吾人參考。

2011年12月16日 星期五

何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非法製造槍枝與非法販賣槍枝有無吸收關係?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49號判決指出:「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數犯罪行為之間具有高度行為、低度行為,或重行為、輕行為之關係,或某種犯罪行為為他罪之階段行為(或部分行為),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包含有他罪之成分在內等情形而言。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非法製造槍枝之犯罪行為,與非法販賣槍枝之犯罪行為間,並不具有上開吸收關係,如其係基於販賣之意圖而製造,於刑法修正前,因行為人主觀上意欲犯某罪,但其犯該罪所實施之方法行為或其結果之行為,另又觸犯其他罪名,而得依刑法修正前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然於牽連犯之規定修正刪除後,其既係分別之二個犯罪行為,無論其販賣之意圖,係於製造時即有之,或嗣後另行起意,均應就所犯製造與販賣二罪予以分論併罰。」

從上開判決可知,非法製造槍枝與非法販賣槍枝之行為並無吸收關係,且行為若發生於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規定之後,將被論以兩罪,而分別論罪再定應執行刑,值得吾人參考。

2011年12月6日 星期二

若社區住戶堅持將個人物品堆置於逃生安全梯及樓梯間,惟恐其他住戶群起仿效堵塞逃生通道,請問這樣有違法嗎?管委會要如何處理較為妥當?

一、將物品堆置於安全梯,係屬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樓梯間堆置雜物)之行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二、住戶經制止仍不遵從者,為避免爭議,建議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5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主管機關得對違法住戶處以罰鍰,並得令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主管機關得連續處罰,以遏止該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