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 星期二
若被強制執行扣押退休金專戶,該如何處理?
按許多過去曾經積欠債務,但目前沒有工作收入,依賴勞工保險退休金過生活之人,常會遭遇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勞工保險退休金帳戶遭扣押之問題。這時債務人應如何處理?涉及債務人自身權益,實有究明之必要。
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訂有明文。可見債務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專戶,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自不得由債權人強制執行。
是故,若債務人被強制執行扣押退休金專戶,該執行命令恐已侵害債務人之權益,建議債務人委請律師撰擬書狀,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法院撤銷系爭執行命令,方足以確保債務人之權益。以上與各位讀者分享,請勿怠於聲明異議,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010年12月9日 星期四
債務還清後抵押的房屋還被拍賣怎麼辦?
案例:某甲於五年前向某乙借款55萬元,某甲並簽發本票為擔保,且以名下房屋為某乙設定抵押,嗣後某甲雖未於約定期限內償還所有本金和利息,但截至3年前已陸續償還本金及利息85萬餘元,但某乙卻拒絕塗銷抵押權設定及返還本票,並於近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得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某甲房屋業經查封,是否還來得及起訴保住該房屋?
一、某甲須確認執行名義之種類:
(一)確定判決以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異議之事由,須發生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如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須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始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參照)。換言之,若該實體上之爭執發生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執行名義成立前,均已被既判力所阻卻,不得再行起訴。
(二)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如公證書、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裁定等,除前項所述外,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就實體上權利義務有所爭執,亦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參照)。本案某乙之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並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某乙雖於近日方聲請法院作成本票裁定,某甲仍得以本票裁定成立前債務已清償完畢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某甲須確認執行程序目前進行之階段:須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就本案例事實而言,某甲首要目標在保住該房屋,建議於拍賣程序終結前提起,方能排除對該房屋之執行力。
三、若該房屋拍賣程序尚未終結,建議某甲以書狀敘明理由(尤須整理債務及利息已清償之事實),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 鈞院○○年度○字第○○號民事裁定所載原告應負擔本票金額新台幣55萬元整部分之債權不存在。
(二)鈞院○○年度○○字第○○號兩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為停止該執行程序,於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時,某甲應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聲明 :「 鈞院○○年度○○字第○○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聲請人釋明或提供擔保後,於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准予停止。」
五、待收到法院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裁定後,某甲須儘快帶著指定金額(通常由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推算各級法院合計辦案期限,以訴訟標的價額乘以時間,再乘以百分之五,計算某乙可能的損失為供擔保之金額)至法院提供擔保,方能暫時保住房屋,不致於訴訟審理中遭到拍賣。
六、接下來,某甲應於訴訟審理中舉證證明債務業經清償之事實,受理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法院方會作成對某甲有利之判決,某甲才確定能保住該房屋。
七、最後須注意的是,某甲若能說服法院作成如訴之聲明之判決,於判決確定後,某甲須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確定判決證明書,持該民事確定判決證明書再向法院聲請退還擔保金,某甲方能取回當初所繳的擔保金,本件風波才確定落幕。
參考判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判決
一、某甲須確認執行名義之種類:
(一)確定判決以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異議之事由,須發生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如係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須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始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參照)。換言之,若該實體上之爭執發生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執行名義成立前,均已被既判力所阻卻,不得再行起訴。
(二)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如公證書、本票裁定或拍賣抵押物裁定等,除前項所述外,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就實體上權利義務有所爭執,亦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參照)。本案某乙之執行名義為本票裁定,並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某乙雖於近日方聲請法院作成本票裁定,某甲仍得以本票裁定成立前債務已清償完畢為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二、某甲須確認執行程序目前進行之階段:須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就本案例事實而言,某甲首要目標在保住該房屋,建議於拍賣程序終結前提起,方能排除對該房屋之執行力。
三、若該房屋拍賣程序尚未終結,建議某甲以書狀敘明理由(尤須整理債務及利息已清償之事實),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 鈞院○○年度○字第○○號民事裁定所載原告應負擔本票金額新台幣55萬元整部分之債權不存在。
(二)鈞院○○年度○○字第○○號兩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為停止該執行程序,於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時,某甲應向執行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聲明 :「 鈞院○○年度○○字第○○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聲請人釋明或提供擔保後,於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准予停止。」
五、待收到法院供擔保停止執行之裁定後,某甲須儘快帶著指定金額(通常由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推算各級法院合計辦案期限,以訴訟標的價額乘以時間,再乘以百分之五,計算某乙可能的損失為供擔保之金額)至法院提供擔保,方能暫時保住房屋,不致於訴訟審理中遭到拍賣。
六、接下來,某甲應於訴訟審理中舉證證明債務業經清償之事實,受理債務人異議之訴之法院方會作成對某甲有利之判決,某甲才確定能保住該房屋。
七、最後須注意的是,某甲若能說服法院作成如訴之聲明之判決,於判決確定後,某甲須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確定判決證明書,持該民事確定判決證明書再向法院聲請退還擔保金,某甲方能取回當初所繳的擔保金,本件風波才確定落幕。
參考判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64號民事判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42號民事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判決
2010年6月7日 星期一
依法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退休金、撫卹金、保險金、酬勞、補助款經轉存入個人金融帳戶後,得否強制執行?
依台灣高等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37號之審查意見:「公教人員等或低收入者請領退休金等或補助款之權利,係指該等人員就尚未領取之退休金或補助款,對任職之機關或縣市政府等,得請求領取之權利;如將已領取之退休金等或補助款存入銀行後,則其請領退休金等或補助款之權利已不存在。其將領取之退休金或補助款存入銀行,與將其餘之收入存入銀行同,均已變成其對存款銀行之金錢債權,性質上為得對存款銀行請求付款之權利,即非該等法條所稱之請領退休金等或補助款之權利,除有其他不得強制執行之情形外,尚難以其為退休金或補助款而謂不得強制執行」。可知債務人若將退休金或補助款等存入個人存款帳戶後,已變成其對銀行之債權,而非請領退休金或補助款之權利,仍應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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