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沒有準備的和解

剛開完庭,因證人證明被吿有叫他及兩個同學,在厠所抓住原吿(以上都是小學生)手腳強行抓摸下體之行為,另證人及其他兩位同學放手後,被吿還繼續有追打原吿頭部之行為,當然屬於校園性霸凌」或「肢體霸凌」之故意侵權行為。

法官因此勸諭兩造和解。對此,個人身為原告訴訟代理人當然不會反對,不料被吿的媽媽竟於庭後表示:抓下體而已,原吿沒受傷、小孩只是在玩、經濟狀況不好等理由,只願賠償15000云云聞之令人傻眼。

實則在訴訟程序中若證據已指向可歸責於一方法官並勸諭兩方和解通常責任歸屬已經相當清楚只是賠償金額仍待斟酌這時應有的處理模式為「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若有任何困難,亦可於磋商程序中提出,例如:爭取較低和解金額或分期償還期數等,而非再度激怒原告,導致和解觸礁,必須續行訴訟。

是故,糾紛若有和解磋商可能時,請記得謹慎提出您的和解方案,避免沒有準備的和解,或莫名激怒對方,才是根本解決之道,所有的努力才不至於白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