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 星期五

若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10年時效,主張有繼承權之人是否仍可主張物上請求權?

在筆者承辦案件中曾有人主張如繼承登記有部分脫漏之情形,雖登記完畢後已超過10年,應類推適用民法1146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仍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主張繼承權被侵害之人仍可主張物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云云。

以上見解是否為實務見解所接受實有探究之必要。

對此,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判決指出:「所謂繼承權之被侵害,須自命為繼承人者於繼承開始時,即獨自行使遺產上之權利,而置其他合法繼承人於不顧,始足當之。因之,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正當繼承人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權利而言。本件依上訴人起訴聲明之記載,係以否認其繼承資格之其他繼承人為對象,且就上訴人所述事實理由觀之,係確認陳○○所遺系爭土地為兩造公同共有,顯見上訴人本件訴訟之目的,與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權利無異,應有《民法》第1146條第2項關於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適用。而繼承回復請求權為特別請求權,於自命為繼承人爭執繼承人資格時,應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優先適用,繼承人雖可提出個別物上請求權,請求遺產標的物之返還,但自命為繼承人仍得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以資抗辯繼承回復請求權,原係包括請求確認繼承人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一切權利,此項請求權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又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於《民法》第1146條第2項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行使其抗辯權者,其與繼承權被侵害人之關係即與正當繼承人無異,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應認為繼承開始時已為該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所承受。」意即後續出面主張之人繼承權將因之喪失,被繼承人之財產權益將被認為從繼承開始時,為該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所承受。

若繼承發生之初,並無繼承人出面辦理繼承,而超過10年才有繼承人自命為唯一繼承人出面辦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判決指出:「繼承權被侵害,係於繼承開始逾10年後始發生者,在此之前,既無侵害事實,即無請求回復可言,尚非得逕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認被害人之回復請求權,業因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不行使而消滅。於此情形,關於該項請求權之行使期間,法無明文。為早日確定繼承關係,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即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權被侵害時起逾10年者亦同。查洪○金於57320日死亡,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洪○雲係其養女而有繼承權,洪○雲於83513日死亡,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洪○華嗣後於85813日向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申報洪○金之遺產,及87414日申辦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時,均以其一人為繼承人,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基此事實,足認洪○華於85年及87年間始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並排除共同繼承之上訴人就系爭遺產之權利。縱其未辦妥該遺產之繼承登記,亦屬侵害上訴人之繼承權。依上說明,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遲至99517日訴請回復繼承權,其請求權已罹於10年之時效期間而消滅。經被上訴人為時效抗辯,上訴人原有繼承權即已喪失,對於系爭遺產要無因而取得所有權可言,自不得對被上訴人主張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足見若繼承開始逾10年後,始發生繼承權侵害之情事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之規定,即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繼承權被侵害時起逾10年者不行使而消滅。只要繼承人之一自命為唯一繼承人而辦理繼承登記,縱其未辦妥該遺產之繼承登記,亦屬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繼承權,如其他繼承人之請求已罹於時效,經該繼承人為時效抗辯,其他繼承人原有繼承權即已喪失,對於遺產自不得取得所有權,應可確認。

從而,若以筆者承辦案件為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認定:「否認原告及之繼承資格起,當已侵害渠等之繼承權,且侵害時點為6948(即辦理繼承登記時)。繼承權之侵害僅以否認繼承資格為已足,初不限於實際行使遺產權利之情形(如申請登記為所有人),是雖6948日漏未申報繼承如附表14所示土地,仍無礙其自斯時起即已侵害原告繼承權之認定。揆諸上開說明,為早日確定繼承關係,自斯時起算逾10年,原告繼承權俱因罹於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而喪失,亦不得再主張物上請求權。」顯見該案原告主張與實務見解不符,謹此提供廣大讀者參考。

2016年11月4日 星期五

個人受詐騙之經驗請大家千萬小心

    昨日個人接獲陌生來電(who's call顯示為國泰世華銀行打來),告知我前天晚上11點多有刷卡四千多元台幣之紀錄,疑似有異常消費(約於同時亦有簡訊告知),要個人提供個資。因個人當時在忙,且根本不記得曾有這筆消費,所以回說:查查再打到銀行確認。沒想要他硬是不讓我掛斷電話,還不斷問東問西,令我疑心大起。
    個人當下直接切斷通話後,馬上撥打信用卡上客服電話查詢,竟然真的有這筆交易紀錄(但刷卡失敗),另客服人員還表示:沒有打電話給我的紀錄,顯示有人取得個人卡號盜刷,因欠缺授權碼而來電行騙,想取得個人授權碼使用(話術是叫我說出來供他核對)。
    以上係個人親身經歷,請大家千萬小心(Who's call的來電顯示不一定為真)。至少要打電話到銀行(以信用卡上所載電話為準)確認,以免受騙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