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無奈的人生

昨天到龍潭律見,早上10點的公車總站外七,八部計程車等著載客,因為之前搭乘經驗太差(開車時抽菸就算了,同時還看盤下單),所以仔細挑了一部阿姨開的車來坐(果然阿姨不抽菸,也有開冷氣)

一上車阿姨很感動的謝謝我說:謝謝你,我從八點多出來到現在,你是第一個乘客喔~
我問說怎麼會這樣子?
她說:你沒發現路邊很多小吃店都收了嗎?這裡大家都減少外食,怎麼還會坐計程車呢?

想想也是,聽著她的抱怨女監就到了,我想多幫她一點,就說:我大概11點半左右結束,不然麻煩妳到時來接我回去,早上妳就有兩趟了。

沒想到她立刻回答:我不敢啦,這邊有其他司機排班,我到時直接把你載走,他們怎麼生活?我要怎麼在這附近生存下去?

於是我只好默默付錢下車,律見完再抱著做好事的心情和決心,坐上煙霧瀰漫,又沒有冷氣的計程車回龍潭車站。

真是無奈的人生啊!

2012年9月17日 星期一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針對同一事實鑑定結果卻不一樣?


以筆者承辦控告醫師過失致死之案件為例,曾有地檢署引用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醫審會)之鑑定結果:「…依據○○○於94929接受大腸鏡檢查報告顯示,腸道準備良好,深度達肝曲部,並非只進入大腸30公分,只在距肛門口30公分處有一0.3公分瘜肉,因大腸鏡檢查並未達升結腸部位,故無法得知升結腸處是否有腫瘤,此與有無施行無痛麻醉方式,與檢查完整不完整無關,故被告對於○○○於94929之大腸鏡檢查過程,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疏失,且大腸鏡可能因病人疼痛或大腸長度太長而無法完成全大腸檢查,有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編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足徵被告於94929為○○○施行大腸鏡檢查未告知可以麻醉方式進行與○○○升結腸處是否腫瘤並無因果關係,而與被告是否涉及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疏失無涉。」而做成不起訴處分。

對於這樣確認被告「大腸鏡檢查並未達升結腸部位」(表示檢查不完整),卻仍認定醫師並無醫療疏失之荒謬結論,告訴人當然無法接受,因而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嗣經法院准予再次鑑定,醫審會認為:「…99929進行大腸鏡檢時,並未深達病人之升結腸部位,故當時未發現升結腸處是否有腫瘤;惟96221已發現升結腸長達10×6公分之腫瘤,此大小腫瘤無法僅於一年半即長成,故判斷若94929之大腸鏡檢查有深入至升結腸部位,極可能會發現病人大腸已有腫瘤存在。綜上,醫師於94929未能檢查出有大腸腫瘤,與病人日後因大腸癌嚴重轉移至十二指腸及胰臟而死亡可能有關」意即,認定被告醫師確有醫療疏失,而判命被告賠償。

由以上事實可知,針對同一事實,醫審會前後鑑定結果確實有不一致之情形。本案若非病患家屬鍥而不捨之努力,以及法官為求慎重而再次送請調解(實在令人敬佩),可能在拿到不起訴處分後就此放棄,或者無法再次鑑定取得公正之鑑定報告,實與人民對醫審會之期待有極大落差,亟待檢討改善,以免影響當事人之正當權益,更可避免衍生層出不窮之糾紛。

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甚麼是自取其辱?


以下就是個明顯的例子:
本件係筆者所承辦之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由筆者事務所擔任母親之代理人,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原審法院判由母親行使,父親始終不付任何扶養費用,卻主張母親照顧不周,以致體型瘦小而抗告請求由其擔任監護人。

結果臺北地院家事法庭合議庭作成裁定認為:「…抗告人以未成年人語言溝通發展遲緩且體型瘦小,質疑相對人擔任監護人之適當性,惟幼兒之智識體型,是否聰明資優口才便給、是否高大威猛英俊美麗,除了後天照顧,亦源於先天遺傳,抗告人始終未能提出未成年人張志溫發展遲緩之鑑定報告,卻質疑經醫師蓋印簽名之兒童健康手冊健康檢查記錄為相對人自我填寫,實有不當」。

我想,這位父親看到這段質疑他"先天遺傳不佳"的話,應該臉都綠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