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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 星期四

社區管理費每位住戶繳納標準一致,才算公平合理?

 現今社會因人口往都市集中,且人們因工作型態改變,幾乎天天早出晚歸,希望回家能享有保全維護、收發信件、清潔維修等服務,因此越來越多人選擇購買建商推出社區規劃的不動產,以分擔管理費的方式,來共享社區提供的服務及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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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社區後,除了按月繳納房屋貸款、水電費用等之外,管理費也是固定開銷之一,因此對於大多數社區住戶來說,當然期待能少繳點管理費,或者至少大家依照各自權狀坪數分擔相同的管理費,才算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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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最高法院判決曾指出:「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以按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為原則,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得依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坐落之位置關係、使用目的及利用狀況等情事,就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及維護費用之負擔,為有別於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之分擔規定」。簡單來說,就是雖以比例分擔為原則,但若坐落位置、使用目的及利用狀況不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可作成決議,或修改規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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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為避免多數住戶以決議方式,刻意犧牲少數區分所有權人權益,高等法院也曾作成判決表示:各區分所有權人就共用部分修繕、管理維護之受益程度,不僅因面積大小而有不同,依居住之情形,實際獲益程度也有差別,因此授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視區分所有權人之受益程度,彈性訂定負擔標準,以維公平,不可任所欲為,否則就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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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筆者承辦的案件中,有一個分成A、B、C、D區(每戶均為透天)的社區,其中A、B、C區排列為三角形,每戶門口均朝內面向中庭花園,設有圍牆採封閉式管理,社區入口設於A、B區間,由社區聘請保全於入口處管理;至於D區則位於B區後方,不但門口均直接朝外面對馬路,任何人均可輕易直達門口,並無保全人員駐守控管,想到社區中庭花園散心需要走一段路,請保全人員放行,並不是開門就可直接到花園休憩。鑒於坐落位置不同,享受社區資源及服務也有差異,98年間曾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特別決議A、B、C區每戶每坪繳納50元管理費及5元補植費,D區住戶則每坪繳納40元之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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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社區依此決議繳納多年後,原先收取的管理費已不敷使用,社區管委會卻不願承認D區與其他各區每坪繳納不同管理費之合理性,竟擅自決議將全體住戶每坪管理費均調整為50元,因明顯違反上開98年區權會決議,經筆者協助起訴,士林地院已判決確認該管委會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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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該社區管委會收受判決後,竟不思協調化解爭議,也無視D區與其他三區差異確實存在,且社區資金已經短缺,先召開臨時區權人會議,報復性地以普通決議將管理費齊頭式調降為每坪40元,半年後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作成普通決議齊頭式調漲為每坪60元,來迫使D區住戶們就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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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區住戶們再次委請筆者起訴後,法官認為:社區管理費有7、8成均支付保全、園藝費用,D區雖非完全未享有保全服務,但與ABC三區相比,確實存有結構性落差;社區花園林木,幾乎集中在中庭花園,D區住戶受管理維護的獲益程度,與ABC三區迥然有別,考量社區之區域性差異及管理費支出情狀,採取齊頭式平等,對於少數之D區之區權人並不公平。且自98年特別決議通過以來,D區收費標準即低於ABC三區,迄今區域性差異沒有任何實質結構改變,卻以普通決議一次調漲50%,係以ABC三區區分所有權人之多數形成對D區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之不利益,有違公平法理、誠信原則,因而再次判決無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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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面的說明可知,要求每位住戶繳納管理費的標準一致,並不一定公平合理。仍須考量社區的區域性差異及管理費支出情狀,來個案認定。或至少在召開區權會時,充分考量社區內不同區域的受益狀況,來決定管理費收取的標準,才不至於發生多數霸凌少數住戶的狀況,而導致爭訟不斷,絕非全體住戶之福。

2023年4月27日 星期四

如何識破詐騙集團的虛假公文

這幾天有朋友急著找衞航求證,說他使用E路發APP投資,帳面上獲利不少,結果想賣掉股票取回資金時,服務人員卻說必須證明資金合法來源,要繳納總資金的15%到安全帳戶內,才可以提領,並提供地檢署公文(如照片)當作佐證資料,讓他覺得很奇怪,趕緊來預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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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一拿到所謂的公文閱讀,就知道他遭到詐騙。原因很簡單:

一、沒有機關會把自己的名稱和首長姓名寫錯。

二、證券交易「發」是什麼?

三、不會用中國語法,更不會自我矮化。

四、只有涉嫌詐騙會被列為警示帳戶,在判決確定沒收執行前,地檢署無權清零任何人的帳戶。

五、更重要的是,賣掉自己的股票,就是處分自己的財產,無須提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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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詐騙集團知道被害人想獲利了結,最後再榨乾剩餘價值而已。謹此提醒大家,不要看到公文就深信不疑,定下心來詳讀,或上網或找人求證,才能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並趕緊亡羊補牢。

2022年11月10日 星期四

租屋族如何避免被無良房東欺壓?

最近協助處理一件租屋糾紛,我問房客為何拒付房租?他說十幾年前承租時,由房東母親出面帶看,告訴他說可以一併使用地下室,作為倉庫使用,他才同意承租。

沒想到前些日子,1樓水管突然爆裂,地下室所有存貨全部泡湯,房客要求房東賠償損失,房東才表示那間地下室屬於共有的防空避難空間,從來沒有將地下室寫進出租範圍內,因此不願賠償,房客當然不能接受,兩造纏訟至今。

讓人想起,聲名狼藉的惡房東張淑晶日前再度被判刑確定,公理正義雖然終究實現,但畢竟司法程序還是進行了好幾年,預防糾紛遠比嗣後追究重要。

到底該如何預防及面對被無良房東欺壓呢?

請大家注意以下事項:

一、帶看時,請確認現場實際狀況是否與廣告照片相符?

若有不符,房東又沒辦法提出合理說明,不要勉強承租。

二、如果有意願承租,仔細看看設備、傢俱、壁紙、地板有沒有損壞或明顯瑕疵?

如果有,記得拍照存證,並於契約上註明,以免日後衍生糾紛。

三、看清楚承租的範圍、期間、包括哪些設備?有沒有轉嫁責任約定或漏水等瑕疵?

清點確認完畢,確認沒有轉嫁修繕責任條款再簽約。

四、房東若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並要求代簽?

如果家長、親友不在場,也沒有同意擔任,就不要簽署。

五、如果出面的房東不是房屋所有權人,務必要求房東說明為何有權出租?

如果他(她)自己也是承租人(二房東),記得要求出示向房東承租的契約,確認真正的房東並沒有不同意轉租的約定,以免真正房東出面終止租約,讓自己白忙一場。

六、給付房租及相關費用時,儘量透過轉帳、匯款,或請房東簽收方式,並留存已經支付的憑據,以免未來舉證發生困難。

防人之心不可無,希望大家都能遠離糾紛與欺壓,別在為生活辛苦奔忙的同時,還要浪費寶貴時間與無良房東周旋。

有人要你去借錢籌本金、再幫你投資賺大錢嗎?千萬別信以為真。

前陣子有客戶到事務所諮詢,細聊之下才知道,原來有不肖人士利用他有正當職業、想投資獲利,卻苦無本金的想法,教他如何刷卡換現金、向銀行申請信貸、買車辦高額車貸,甚至向地下錢莊借錢等各種方式籌集本金,承諾他可以每個月穩健獲利,哄騙他借錢投資。

沒想到,真的籌到本金投資,只拿到第一個月的獲利,原本好心協助他投資的大哥開始已讀不回、然後人間蒸發,而負債卻在短短半年內快速突破三百萬元,連地下錢莊都上門討債,只好四處兼差、硬擠出錢來尋求律師協助。

聽到他幾天後又要應付上門討債的地下錢莊,這錢我真的收不下去,建議他優先解決地下錢莊債務,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後,再來委任律師提告。天下沒有解決不了的事,只要活著就有機會。

看著客戶黯然離開的背影,心想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如果有人告訴你,他可以幫你投資致富,幾乎百分百不是傻子、就是騙子,他如果這麼厲害、自己就先發了,還想幫你投資致富,自然是個傻子;要不就是騙子,先騙光你手上的錢,再去找下一隻待宰肥羊。

人,還是靠自己最重要,自助才得天助!

2022年11月8日 星期二

因被認定是詐騙集團共犯,個人帳戶因此被列為警示帳戶,該如何申請解除呢?

 隨著詐騙案件猖獗,有相當多民眾基於種種理由提供帳戶,因而被認定是詐騙集團的共犯。但令民眾困擾的是,很多案件已經確定很久了,個人所有帳戶仍被列為警示帳戶,完全無法使用,造成生活及工作上諸多不便。

 為此,內政部警政署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在民國110年10月5日修訂「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同年10月15日起實施),除帳戶已警示期滿自動解除外,可以到刑事警察局官方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並檢附證明文件,親自送到權責警察機關辦理。

 證據資料方面,不但必須所涉及的案件全部都經裁判確定,申請人還需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填寫需要解除警示的銀行帳號、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等)、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或其他經裁判確定的佐證資料,送交警方受理,審核是否通知相關金融機構正式解除警示帳戶。

2018年1月11日 星期四

身為犯罪被害人,案件雖由檢察官起訴,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無罪或刑度很低,我該怎麼辦呢?

犯罪被害人收到這種判決,難過失落是必然的,但請您難過一下就好,因為案件尚未確定,實際上的理由可能是檢察官舉證不足或被告的惡性沒有被充分評價所導致,案件仍有努力空間,建議您積極處理。

首先,依個人承辦案件之經驗,因為您與蒞庭檢察官收到判決書時間相近(甚至檢察官可能較早收到),蒞庭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必須在10日內上訴,時間相當緊迫,且必須替檢察官預留合理作業時間(舉例而言: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後,因為公文傳送速度較慢,可能2-3天才送到蒞庭檢察官辦公室,況且蒞庭檢察官可能忙著開庭、處理種種行政事項,難以即時為您請求上訴),建議您於5日內自行或委託律師寫書狀,清楚寫明您認為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或量刑過低的理由,趕緊遞狀請求蒞庭檢察官為您提出上訴,案件方不致於確定而影響您的權益。

其次,如果檢察官依您請求上訴,鑒於地方法院判決書的認定與您的認知有極大差異,建議您委託律師閱卷取得並研究卷證,請律師撰擬書狀或當庭請求第二審法院檢察署的蒞庭檢察官替您聲請調查證據,或針對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或量刑過低的理由為您駁斥,以維護您的權益,並讓第二審法院法官審酌而為裁判。

最後另提醒您,如果您尚未針對所受損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可免繳裁判費用,請記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並請註明若刑事庭仍判決無罪,您仍願繳納裁判費用,請移送管轄之民事庭),以免影響您民事求償之權利,且法官亦可能曉諭被告與您和解,並進而移送調解,而一舉解決民事與刑事糾紛,請善加利用。

2018年1月7日 星期日

父親往生後,哥哥擅自領取父親的存款,不願歸還也不願出面洽談如何分割遺產,我該如何處理?

對於讀者來信所提疑問,由於您的父親往生後,所有遺產均屬於父親之遺產,若您的哥哥擅自領取,並將之據為已有而拒絕返還,恐有涉嫌「侵占罪」之可能,可考慮正式提出刑事告訴,請求檢察官偵查起訴,並於必要時移付調解,以解決本件糾紛。

如認為提出刑事告訴過於激進,恐傷及兄弟姐妹間之情誼,則建議對自己以外所有繼承人提出民事訴訟,先請求您的哥哥將他擅自領取之存款給付予兩造公同共有,並提出自己希望方案,請求分割遺產,由法院審酌您或者其他繼承人提出之分割方案是否合理,再作成判決,即可確保您的權益。以上回覆,敬請參酌,如有不明之處,另請來電事務所預約洽談如何辦理。

2018年1月2日 星期二

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已作成調解成立筆錄,但尚未經審議決議通過發給調解成立證明書,嗣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決議不受理,是否影響和解成立之效力?

根據筆者承辦之經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曾作成確定判決認定:「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之契約;又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條定有明文。
換言之,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又和解內容,倘以他種法律關係代替原有法律關係者,係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如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20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準此,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換言之,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345號及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參照)。…兩造就系爭契約發生履約糾紛,爭執不休,經數度協商,兩造至遲於105年9月19日明確達成減價545,627元、扣除違約金51,800元及逾期違約金308,210元後收受履約標的之意思表示合致。雖臺南市政府採購委員會就本件履約爭議為不受理決議,惟僅係本件履約爭議未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所規定之程序解決紛爭,並無礙於兩造間達成終止紛爭意思表示合致之認定。…並未有任何兩造因履約爭議達成協議時,需經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為條件之約定。…況臺南市政府採購委員會因認兩造於105年9月13日…已達成共識解決爭端,而認本件符合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10條第12款『其他應不受理之情事』乙節,有臺南市政府106年4月26日府秘採字第106039382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益徵臺南市政府採購委員會亦認定兩造就…履約爭議已達成減價收受共識。」

由上開法院判決分析可知,除非兩造於協議時約定需經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決議通過為條件,否則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達成減價收受之調解合意,應認為已經和解成立,並不因為嗣後未經審議決議通過發給調解成立證明書,或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決議不受理,而影響和解成立之效力。本案判決適足以保障弱勢投標廠商之權益,且就和解效力之認定亦有所澄清,足資參考,敬請各位讀者參酌賜教。

警方及檢察官於偵查中僅空泛訊問是否涉嫌販賣毒品,故被告並未自白,嗣被告若於審判中自白,是否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著有明定。從而,原則上被告應分別於偵查程序及審判程序自白,始可減請其刑。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所謂『自白』,係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之謂。其承認犯罪事實之方式,並不以出於主動為必要,即或經由偵、審機關之推究訊問而被動承認,亦屬自白。此與『自首』須於尚未發覺犯人之前,主動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陳述其犯罪事實,進而接受裁判者不同。又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0條之2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之基本訴訟權。故而,在承辦員警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是以,在上開警方及檢察官未予偵訊即結案起訴之情形,只要被告於審判中自白,即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對被告權益之保障,深具意義。

另以筆者承辦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例,該判決認定:「警察或檢察官均未就被告ooo被訴61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具體時間、地點、販賣毒品數量、價格等具體犯行內容詢問或訊問被告ooo,而僅係就證人…所陳述與被告ooo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分工模式詢問被告ooo,或僅就證人…所述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起迄時間(包括未據起訴之101年3月至101年6月在內)訊問被告ooo,甚至僅空泛詢問被告ooo有無聘請證人…幫忙擔任車手販送第三級毒品等…,依前開說明,自難認被告ooo係在確知所涉各別具體犯罪嫌疑之前提下,本於自身利害決定而於偵查中否認犯罪,依前開說明,應認被告於嗣後本院審判中自白被訴61件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並依法先遞加後減之。」。可見如警方或檢察官於偵查中僅「空泛訊問」,並未就具體時間、地點、販賣毒品數量、價格等詢問或訊問被告,難以期待被告自白犯行,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進一步地保障了被告之權益,值得吾人肯定。

由於毒品傷身害人,若願坦承犯行,對個人及社會均屬有益,由上開法院判決觀之,已儘量擴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範圍,來鼓勵被告自白犯行,減少司法資源之浪費,對真正有心改過遷善之被告甚為有利,建議參考運用之,以保權益。

2016年11月4日 星期五

個人受詐騙之經驗請大家千萬小心

    昨日個人接獲陌生來電(who's call顯示為國泰世華銀行打來),告知我前天晚上11點多有刷卡四千多元台幣之紀錄,疑似有異常消費(約於同時亦有簡訊告知),要個人提供個資。因個人當時在忙,且根本不記得曾有這筆消費,所以回說:查查再打到銀行確認。沒想要他硬是不讓我掛斷電話,還不斷問東問西,令我疑心大起。
    個人當下直接切斷通話後,馬上撥打信用卡上客服電話查詢,竟然真的有這筆交易紀錄(但刷卡失敗),另客服人員還表示:沒有打電話給我的紀錄,顯示有人取得個人卡號盜刷,因欠缺授權碼而來電行騙,想取得個人授權碼使用(話術是叫我說出來供他核對)。
    以上係個人親身經歷,請大家千萬小心(Who's call的來電顯示不一定為真)。至少要打電話到銀行(以信用卡上所載電話為準)確認,以免受騙上當。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溫暖而有人性的法官

前陣子承辦的某扶助案件,經聲請交保被駁回後,受扶助人仍不死心,以其父親癌症開刀後有復發跡象,且受扶助人為家庭經濟來源,被羈押後獨居於嘉義的父親無人照顧為由,再次向法院聲請交保。

法院受理三日內,承辦法官就函請嘉義縣社會局前往了解有無扶助之必要,嘉義縣社會局接獲來函與法院聯繫確認受扶助人在監後,隨即為受扶助人之父親申請急難救助金3,000元,並提供物資補助及協助媒合轉介工作。

等法院收到嘉義縣社會局之函覆後,雖然以受扶助人因另案判決確定轉為入監執行身分,而駁回受扶助人之聲請,但仍不忘於裁定中載明嘉義縣社會局之函覆內容,以安撫受扶助人。

雖然受扶助人對於這麼快就要入監執行仍有不滿,但個人認為在承辦法官主動積極的通知下,嘉義縣社會局已經了解受扶助人之父親處境堪憐,並已提供一定協助,至少不會因為被遺忘在社會的角落,而發生無法彌補的遺憾。

我常在想,如果所有位高權重的人物們,都能像這位法官一樣多想一下、多做一點,臺灣現在不知進步到甚麼程度了。真的很感慨,但仍要藉此謝謝溫暖而有人性的法官,辛苦了。

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平凡就不幸福嗎?

陪同八歲被送到育幼院,罹患中度身心障礙的聲請人開庭,訴求是希望法官能裁定減輕扶養義務為每月2000元。

對面坐的是罹癌,左手截肢又失明,目前由市政府安置在醫院的爸爸。爸爸了解女兒的艱難後,嘆了口氣就答應了,但條件是:
一、希望妳在爸爸生日時帶著蛋糕來看爸爸。
二、希望妳有空時去看看哥哥(重度智障,目前安置於療養院內)。

我相信在場的每個人都鼻酸了。

這要求何其卑微,令人不敢想像這一家人如何在社會底層掙扎,經歷的是多麼艱難的人生…

所以縱使平凡如你我,只要平安健康,家庭和樂,工作穩定就很幸福了,真的要好好珍惜喔。

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台北市政府真的上緊發條了

以往針對行政處分,若對行政機關提起訴願,程序往往曠日廢時,承辦人員也不曾主動與訴願人聯絡研商處理方案。

沒想到此次處理一件原有低收入戶資格,於今年度被改為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案件,於104年1月20日定稿,1月21日送達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訴願人竟於今日(104年1月22日)接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的電話,並於電話中與訴願人研商處理方案,效率之高,實讓人深感驚喜,值得大大鼓勵。

希望這樣的改變持續深化,未來若能成為全國公務機關的標準作業模式,實乃國家人民之福,令人深感期待。

2014年8月29日 星期五

淺談求職陷阱(2014年8月29日警察廣播電臺訪談隨筆)

一、求職過程可能會遇到甚麼事﹖
每年6、7月開始有許多社會新鮮人從學校畢業,投入求職行列,同時也有許多上班族因生涯規劃或家庭因素,想要轉換跑道,因此到處求職面試,希望可以到新的環境一展長才。但許多新鮮人或求職者往往忽略的是,許多「徵才廣告」或「面試機會」可能另有目的甚至潛藏危機,宜仔細分辨再決定是否前往面試或加入該公司之工作行列,請勿貿然答應,以免受騙上當,甚至構成犯罪,後悔莫及。

二、求職陷阱可能有那些狀況﹖
(一)假徵才之名騙色:
例如:常有不肖人士利用許多女生自認外型不錯,夢想成為明星或希望輕鬆賺錢的心理,刊登廣告徵選模特兒或Show Girl,先把求職者騙到指定地點面試,過程中並未說明工作內容及待遇,但卻指示求職者更換暴露服裝甚至脫去衣物讓其確認身材並拍照留存,嗣後工作毫無下文,而照片已流落在外任人觀覽。甚至遭下藥迷昏後趁機加以性侵害,等求職者醒來,已經成為犯罪之被害人,身心蒙受重創。
(二)假徵才之名招生或販售商品:
1.         例如:曾有補習班業者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宣稱繳交報名費參與職業訓練,訓練期滿可推介就業云云。但實際上該補習班廣告之刊登目的在收取報名費用,且職訓課程甚為空泛,期滿只是推介就業,並無任何其他幫助,求職者只能感嘆白費金錢與時間。
2.         又例如:某公司徵求業務人員,全無底薪,只能從販賣公司商品獲得收入,但又特別表示公司商品非常火紅,很好賣,所以要自掏腰包先買先贏,再賺差價即可。求職者往往信以為真而買進大量商品,卻陷入無法脫手賣出之窘境,只能含淚吸收所有損失。
  (三)假徵才之名詐取財物:
例如:曾有不肖人士於面試時,表示公司規定求職者需繳交購買制服費用或保證金(承諾會來上班),求職者因求職心切,遂依其指示繳交,但於約定上班日,抵達公司時卻發現已經人去樓空,才發現遭詐騙上當。
  (四)假徵才之名吸收投資:
例如:曾有存心不良之廠商假借求才名義,吸收求職者進行外匯投資,並吹噓獲利甚豐,不參加可惜,使求職者非但未領到薪資,反而拿出積蓄投入外匯交易,但因為求職者欠缺金融知識,投資金額隨即因虧損而化為烏有,或於投資時簽定相關合約,後悔時亦無法解約退款,而蒙受巨大損失。
(五)假徵才之名利用求職者犯罪:
1.  例如:因詐騙集團為躲避追查,需要使用信用正常之帳戶,於是會利用求職者急於求職之心理,要求其開設帳戶,並表示要確認是否可順利入帳,必須暫時保管該帳戶存摺、密碼和金融卡。接著詐騙集團再指示受其詐騙之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內,詐騙集團成員隨即將金額提領一空,待受害者發現而報警,該求職者之帳戶已經列為警示帳戶,完全凍結交易,並很可能面臨幫助詐欺之刑責。
2.   另例如:吸金集團於招募會員投資之同時,吸收求職者成為其下線投資人,為吸金集團對外號稱保證獲利而招攬投資,並因此導致下線投資人血本無歸,很可能涉嫌違反《銀行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規定之罪名,因而入獄被關,實不可不慎。

三、 如何避開求職陷阱﹖
 (一)不合理者宜避免:求職廣告僅刊登電話,並無公司名稱及地址者,面試地點詭異不合理(例如:泡沫紅茶店、汽車旅館等)且待遇又與常情不合者,宜避免前往應徵。
(二)有懷疑者請小心:若對於應徵工作內容、工作性質有懷疑,宜請親友陪同前往,或至少告知親友前往面試地點,以便隨時介入協助。
(三)未依法提供勞健保或薪資且工作內容顯然與所應徵工作不符者(例如:應徵公司行政人員,錄取後公司未交辦相關工作,反而大力遊說投資特定商品或交易者),請儘速離開。
(四)請拒絕不合理之面試要求,例如:應徵摸特兒要求脫去衣物查驗身材或陪同飲酒作樂等。
(五)請拒絕不合理之任職條件,例如:任職前需先付款訂製高價制服﹔或任職需先行大量買入公司商品,要求員工出售以期賺取差價等,顯然使求職者尚未工作賺得報酬,業已支付大量花費者,恐怕其中有詐。
(六)對於不瞭解之投資或交易商品,除自己不要投資外,宜避免推薦親友投資或參與:以免造成龐大損失,甚或觸犯刑責,得不償失。
四、懷疑自己受騙上當宜如何處理﹖
(一)先停止從事該「工作」,避免損失擴大。
(二)若認為有權利受侵害,請記得撥打法扶的專線02-6632-8282,預約申請,由法扶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與扶助。

2014年6月24日 星期二

沒有準備的和解

剛開完庭,因證人證明被吿有叫他及兩個同學,在厠所抓住原吿(以上都是小學生)手腳強行抓摸下體之行為,另證人及其他兩位同學放手後,被吿還繼續有追打原吿頭部之行為,當然屬於「校園性霸凌」或「肢體霸凌」之故意侵權行為。

法官因此勸諭兩造和解。對此,個人身為原告訴訟代理人當然不會反對,不料被吿的媽媽竟於庭後表示:「抓下體而已,原吿沒受傷、小孩只是在玩、經濟狀況不好等理由,只願賠償15000元」云云,聞之令人傻眼。

實則,在訴訟程序中,若證據已指向可歸責於一方,法官並勸諭兩方和解,通常責任歸屬已經相當清楚,只是賠償金額仍待斟酌。這時,應有的處理模式為「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若有任何困難,亦可於磋商程序中提出,例如:爭取較低和解金額或分期償還期數等,而非再度激怒原告,導致和解觸礁,必須續行訴訟。

是故,糾紛若有和解磋商可能時,請記得謹慎提出您的和解方案,避免沒有準備的和解,或莫名激怒對方,才是根本解決之道,所有的努力才不至於白費。

2014年1月22日 星期三

態度永遠是最重要的


昨天在法扶審查,因某申請人資力超過,我建議她撤回申請,並教她打電話給書記官請求安排調解。


但她不願接受,還要求我當場協助撰狀,被我以擔任審查委員不適合而拒絕後,開始失控要我教她脫產,甚至到接待處撕毀法扶海報。

讓法扶許多同仁額外多忙了一陣,真是抱歉。

其實,這位申請人這種都是別人欠她的態度,才是她到處碰壁的根源。"態度決定高度",誠屬至理名言,值得吾人深思熟記之。

2013年11月6日 星期三

放手 心更寬

纒訟多年、預定明年一月結婚的當事人前幾天判決確定,須入監執行三年八月。

他因此心情低落是可以想見的,但讓人佩服的是他隨即以"不願耽誤她的青春"為由,向未婚妻說明並解除婚約。

姑不論他犯了什麼罪,至少在這個決定上,在我心目中他是真正的男子漢,令人尊敬。

2013年2月9日 星期六

看到改變的可能


過年前到看守所律見,發現當事人之一氣色越來越好,身材也越來越結實了,因為他之前曾自暴自棄,經常違規還暴肥到一百多公斤,甚至有飲用洗碗精自殺的紀錄,所以特別問他是甚麼理由促使他有這麼大的轉變。

他說:「你上次把監聽譯文給我,還特別把我妹當時傳給我,勸我踏實工作,循正道賺錢的簡訊用螢光筆畫起來,要我想一想。而後妹妹來會客時,我拿給她看,跟她說不好意思讓妳擔心、失望…沒想到妹妹哭著說:『媽走了就剩下我們兩個,如果哪一天我出嫁了,說不定就沒辦法每周來看你,也沒辦法每個月寄錢進來給你,你知道嗎?』聽了她說的話,我除了再三拜託她不要不理我外,才真正明白原來她為了我承擔了這麼多。所以我決心要振作起來,每天仰臥起坐、健腹輪各八百下,體重現在只剩下六十幾公斤,肚子上有八塊肌囉,你要不要看一下?」

「難怪前兩天接到你妹妹的電話,說你最近改變很大,讓她比較放心了。」我說。

他笑著回答:「等我出去妹妹都不知道幾歲了,我希望做個讓她安心出嫁的哥哥。」

看來他妹妹的苦心沒有白費,令人動容的不僅是他們的兄妹情深,更重要的是看到了改變的可能,希望他能如他承諾的堅持下去,讓妹妹早日安心出嫁,這一段人生就算沒有白費了。

在除夕與大家分享這個溫暖的小故事,相較之下我們實在幸福許多,真的應該珍惜才對,不是嗎?謹此向各位讀者拜年,敬祝各位年年有餘,事事順心!

2012年11月21日 星期三

律師於某地方法院登錄後,到其他地方法院執行職務,是否須另行向該地方法院聲請登錄?


此為筆者執業時,當庭遭法官質問之問題,或許其他律師同道或法院可能會有相同之疑問,實有研究之必要。

經查,法務部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以法檢字第0910005522號函指出:「…三  上開律師法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律師於全國任一法院登錄後,即可在全國各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法務部公報 第 277 期 64-65 頁參照),亦即,於某地方法院登錄後,若到其他地方法院執行職務,無須另行至該地方法院登錄。惟依律師法第11條,仍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始得執行職務,乃屬當然,謹此與有相同疑問之讀者分享。

2012年9月26日 星期三

無奈的人生

昨天到龍潭律見,早上10點的公車總站外七,八部計程車等著載客,因為之前搭乘經驗太差(開車時抽菸就算了,同時還看盤下單),所以仔細挑了一部阿姨開的車來坐(果然阿姨不抽菸,也有開冷氣)。

一上車阿姨很感動的謝謝我說:謝謝你,我從八點多出來到現在,你是第一個乘客喔~
我問說怎麼會這樣子?
她說:你沒發現路邊很多小吃店都收了嗎?這裡大家都減少外食,怎麼還會坐計程車呢?

想想也是,聽著她的抱怨女監就到了,我想多幫她一點,就說:我大概11點半左右結束,不然麻煩妳到時來接我回去,早上妳就有兩趟了。

沒想到她立刻回答:我不敢啦,這邊有其他司機排班,我到時直接把你載走,他們怎麼生活?我要怎麼在這附近生存下去?

於是我只好默默付錢下車,律見完再抱著做好事的心情和決心,坐上煙霧瀰漫,又沒有冷氣的計程車回龍潭車站。

真是無奈的人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