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筆者執業時,當庭遭法官質問之問題,或許其他律師同道或法院可能會有相同之疑問,實有研究之必要。
經查,法務部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以法檢字第0910005522號函指出:「…三 上開律師法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律師於全國任一法院登錄後,即可在全國各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法務部公報 第 277 期 64-65 頁參照),亦即,於某地方法院登錄後,若到其他地方法院執行職務,無須另行至該地方法院登錄。惟依律師法第11條,仍須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始得執行職務,乃屬當然,謹此與有相同疑問之讀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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