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 星期五

若雇主對勞工有債權存在,該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得否抵銷?

就此問題最高法院作成103年度台上字第974號判決指出:「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得否抵銷,因其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或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而有不同。前者因勞工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8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退休金,雇主縱對於勞工有其他請求權,不符合『二人互負債務』要件,本不能主張抵銷;同條例第29條並已明定不得抵銷。後者因勞工係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與退休金,勞基法僅於第56條第1項及第61條第2項分別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對於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則無禁止抵銷之明文,倘雇主對於勞工有其他請求權,且合於抵銷之要件,自非不得主張抵銷。」

由是可知,若雇主對勞工有債權存在,針對該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端視該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或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始得確認可否抵銷,不可一概而論,謹此提供有相同疑問之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