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

於公司預定召開股東臨會時,少數股東有無《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案權?

就此問題,經濟部95413日經商字第09500537340號函認為:《公司法》第172條之1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條文既明定「股東『常』會議案」,自僅限於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股東始有依上開條文於公司規定之受理期間提出議案之權利。學者柯芳枝亦採相同見解(請參閱氏著【公司法論】(上冊)第218頁)。

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3號判決亦指出:「股東提案權之規定係針對股東常會召開時之規定,系爭股東臨時會核屬股東臨時會之性質,要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故少數股東於公司預定召開股東臨會時,並無《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案權,敬請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