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被騙不是幫助詐欺

相較於多數判決依循先前見解作成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11213日作成101年度易字第511號判決指出:「我國為杜絕利用人頭帳戶或人頭行動電話門號詐欺取財犯罪之層出不窮,對於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卡之人,相關治安機關均嚴厲查緝,積極進行監聽、搜索、跟監等偵查作為均方興未艾,藉此斷絕幕後操控之詐欺集團,以人頭帳戶及人頭行動電話門號,規避查緝之脫身途徑,而因此致使詐欺集團益發不易以慣用之金錢或其他有償報酬之方式,取得人頭帳戶或人頭行動電話門號,遂改弦更張,先以詐騙手法或迂迴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卡,並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實際進行詐欺犯罪時,供其他被害人匯款之用或持該行動電話撥打電話,藉以避免查緝者,時有所聞而不乏其例,因而交付金融機構之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卡之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既因有上開受詐騙或輾轉而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或行動電話門號之可能,基於無罪推定,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則就提供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者,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幫助詐欺,自應從嚴審慎認定,倘提供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者有可能是遭詐騙所致,或其迂迴取得者之使用已逸脫提供者原提供用意之範圍,而為提供者所不知並無法防範,信而有徵者,於此等情形,對其幫助犯罪故意之認定,無法確信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以免過度逸脫無罪推定原則。另目前全球經濟普遍不景氣,百業蕭條,我國社會亦不例外,失業率一再攀高,一般民眾謀生不易,詐騙集團或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之機,或利用亟需用錢之人,苦無資力提供擔保,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亦時有多聞,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受詐騙交付帳戶資料之情形;故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社會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此適足證明,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即有幫助詐款取財之認知及故意。從而,被告固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致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得以持之詐騙告訴人○○○,惟被告既執前詞置辯,即應審究被告主 觀上是否基於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不詳之人。…本案告訴人○○○於遭詐騙匯款至被告帳戶後,係於100 7 18日始發現被騙而報警,而被告則早於告訴人○○○報警前之100 7 14日即主動撥打165 反詐騙專線,倘若被告果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理應於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後避之惟恐不及,衡情應不致於察覺有異後,立刻撥打165 反詐騙專線、撥打開戶之淡水郵局尋求協助而自曝犯行之必要,更無於100 7 24日未經傳喚,而主動前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報案之必要。又被告雖於100 7 14日察覺帳戶有異狀後遲至同年月24日始主動前往中正路派出所報案,然被告已稱:伊後來心想不對,還是要有完整之報案比較妥當,所以才又主動去派出所等語(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511 號卷第41頁),被告既係在未經傳喚之狀況下主動前往派出所報案,實難僅憑其距離察覺帳戶有異10日始報警處理一節,遽認被告於交付提款卡及密碼時即有幫助詐欺之犯意。是被告前開所辯要非不可信,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際,其主觀認知既係供雇主測試其信用狀況所用之意而交付之,主觀上對其系爭帳戶用途之認識應僅限於此特定事項,自難解為被告對其上開帳戶供詐欺犯罪使用一節已明確認識或存在容認之意,尚難僅以被告單純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他人之行為,即遽認其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認識及不確定故意」。

由上開判決可知,被騙應該不算幫助詐欺,以往許多起書書及判決機械式之認定實有檢討之必要。尤其是發現有自己有被詐騙之虞後,最好打電話至165反詐騙專線及該金融機構詢問,釐清自己現在之住況,並主動前往派出所報案留下紀錄且配合調查,才可以避免被騙上當反而被認定是共犯,求職不成反被判刑,謹此供有相同困擾之讀者注意,是所至盼。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轉送給認定林益世並非貪污的法官一句話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March 8, 1841 – March 6,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