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平凡就不幸福嗎?

陪同八歲被送到育幼院罹患中度身心障礙的聲請人開庭訴求是希望法官能裁定減輕扶養義務為每月2000元。

對面坐的是罹癌左手截肢又失明目前由市政府安置在醫院的爸爸。爸爸了解女兒的艱難後嘆了口氣就答應了但條件是
一、希望妳在爸爸生日時帶著蛋糕來看爸爸。
二、希望妳有空時去看看哥哥(重度智障,目前安置於療養院內)

我相信在場的每個人都鼻酸了。

這要求何其卑微令人不敢想像這一家人如何在社會底層掙扎經歷的是多麼艱難的人生

所以縱使平凡如你我只要平安健康家庭和樂工作穩定就很幸福了真的要好好珍惜喔。

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訴訟中當事人死亡,可否由繼承人之一承受訴訟?

由於訴訟程序冗長繁複,若於訴訟進行中發生當事人死亡之情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分別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以資因應。

惟茲疑義之處在於,是否須由繼承人全體,還是繼承人之一承受訴訟即可?

就此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728號判決指出:「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又是否由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攸關訴訟要件之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隨時依職權調查。」另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號判決指出:「按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非經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不能除去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效力。」顯見應由繼承人全體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訴訟程序始得續行,繼承人之一聲明承受訴訟,實為法所不許,辦理時應有注意之必要。

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台北市政府真的上緊發條了

以往針對行政處分,若對行政機關提起訴願程序往往曠日廢時承辦人員也不曾主動與訴願人聯絡研商處理方案

沒想到此次處理一件原有低收入戶資格於今年度被改為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案件,於104120日定稿,121日送達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訴願人竟於今日(104122日)接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的電話,並於電話中與訴願人研商處理方案,效率之高,實讓人深感驚喜,值得大大鼓勵。

希望這樣的改變持續深化,未來若能成為全國公務機關的標準作業模式,實乃國家人民之福,令人深感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