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開完庭,因證人證明被吿有叫他及兩個同學,在厠所抓住原吿(以上都是小學生)手腳強行抓摸下體之行為,另證人及其他兩位同學放手後,被吿還繼續有追打原吿頭部之行為,當然屬於「校園性霸凌」或「肢體霸凌」之故意侵權行為。
法官因此勸諭兩造和解。對此,個人身為原告訴訟代理人當然不會反對,不料被吿的媽媽竟於庭後表示:「抓下體而已,原吿沒受傷、小孩只是在玩、經濟狀況不好等理由,只願賠償15000元」云云,聞之令人傻眼。
實則,在訴訟程序中,若證據已指向可歸責於一方,法官並勸諭兩方和解,通常責任歸屬已經相當清楚,只是賠償金額仍待斟酌。這時,應有的處理模式為「提出合理的賠償方案」,若有任何困難,亦可於磋商程序中提出,例如:爭取較低和解金額或分期償還期數等,而非再度激怒原告,導致和解觸礁,必須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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