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公證遺囑之見證人應如何進行見證?

由於《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惟遺囑人死亡後,繼承人經常發生爭議之處在於,見證人到底見證了甚麼事情?法律效力如何?均有釐清之必要。

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24號判決指出:「公證遺囑見證人之見證,自不以在場見聞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作成公證遺囑書面之形式過程為已足,尤應見聞確認公證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與其口述遺囑意旨相符之情,始符『見證』之法意。倘見證人僅在場旁觀公證遺囑之作成程序,而未參與見聞確知公證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與遺囑人口述意旨相符之情,縱其在公證遺囑上簽名見證,亦不生見證之效力。」對於見證人須見聞確認之內容闡述甚明,值得吾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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