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5日 星期二

被判刑執行完畢後,發現個人銀行帳戶仍列為警示帳戶無法使用,要怎麼處理呢?

(以下建議引用網路搜尋: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及填寫說明,並根據執業經驗增補之,請參閱
一、由申請人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www.6law.idv.tw/6law/law2/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doc)一式四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其餘二份分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暨刑事察局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另一份請受理機關蓋印證明收文受理,由申請人收執存查,以免未來就是否受理申請發生爭議時,申請人無法提供已受理之資料。
二、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210樓;電話: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至戶籍地、現住地、通報警示或遭冒名開戶金融機構所在地之警察機關,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三、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管轄警察機關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存款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惟在二、三兩種情形,若冒名申辦、盜用、誤設案件尚在偵查程序或法院審理中,警察機關可能會認為尚待釐清而不予解除,請特別注意。
四、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該案件移送警察機關併案辦理(親自送交者,建議留存一份受理機關蓋章收文之申請書,已如上述;若欲郵寄,亦請以雙掛號郵寄,以確認申請書業經收文受理),惟受理單位認有查證之必要,申請人仍應配合到場說明;另各警察單位填具司法程序終結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及執行完畢之證明,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四)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五)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六)保護處分:即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作成之保護處分,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佐證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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