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與生活,我想說的是...
2013年12月31日 星期二
土地共有人間互相買賣應有部分時,有無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
72
年台抗字第
94
號判例指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其立法意旨無非為第三人買受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時,承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承購權,簡化共有關係。
若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
」。
可知若土地應有部分之承買人為共有人之一者,即無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規定之適用,提請各位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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