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與生活,我想說的是...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
於公司預定召開股東臨會時,少數股東有無《公司法》第172條之1提案權?
就此問題,經濟部
95
年
4
月
13
日經商字第
09500537340
號函認為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條文既明定「股東『常』會議案」,自
僅限於公司召開股東常會時,股東始有依上開條文於公司規定之受理期間提出議案之權利
。學者柯芳枝亦採相同見解(請參閱氏著【公司法論】(上冊)第
218
頁)。
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343
號判決亦指出:「股東提案權之規定係針對股東常會召開時之規定,
系爭股東臨時會核屬股東臨時會之性質,要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故少數股東於公司預定召開股東臨會時,並無《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提案權,敬請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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