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

民國98年5月22日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沒錢也沒結婚、久未聯絡的哥哥因病去世,我與其他兄弟姊妹不知道他有債務而未拋棄繼承,需要負責全額清償嗎?

在現代工商業社會中,兄弟姊妹長大後因各自工作、嫁娶關係而分散各地居住,久未往來之情形相當普遍。尤其當長輩已然仙逝後,兄弟姊妹互相不知彼此近況,直到其中一人故去,因其未婚沒有配偶子女,警方或醫院為通知最近親屬,而找上遠方的兄弟姊妹,亦屬常見。這時,由於兄弟姊妹對於死者的狀況完全不瞭解,往往就將心力聚焦於替死者清償醫療費用並舉辦喪禮,而忽略於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直到債權人上門討債或接到法院傳票,始知未繼承到財產,反而繼承大筆債務,此時兄弟姊妹們是否要負責全額清償呢?確係實務上常見之問題,有加以探討之必要。

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承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定有明文。

從而,如果死者的兄弟姊妹與死者戶籍均不相同,無證據顯示兄弟姊妹與死者同居共財者,應可認兄弟姊妹不致於知道死者有債務存在,而不會想到要去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此外,若兄弟姊妹與繼承債務之發生毫無關聯,從未干涉死者個人財務狀況,或依各自經濟狀況承受繼承債務將影響其生存權與人格發展者,對兄弟姊妹而言,由渠等負擔自屬顯失公平。

是故,若有上述辦完喪事後,債權人突然上門討債或接到法院傳票,始知繼承大筆債務之情形,建議死者的兄弟姊妹等繼承人,宜向法院舉證證明戶籍不同、未同財共居,與死者所欠債務完全無關等事項,請法院認定由兄弟姊妹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而判決兄弟姊妹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以案例事實而言就是沒有任何遺產),負清償責任,以保障自身之利益,謹供有相關問題之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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