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5日 星期二

生父在該子女具有他人婚生子女身分時可否認領?

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1065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若該子女係在生母與名義上之父親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被推定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參照),由於不具備非婚生子女身份,生父是否可直接予以認領?實頗茲疑義。

對此,最高法院作成99年台上字第367號判決指出:「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既不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故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之身份時,苟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

是故,若生父有意認領(或視為認領)該子女,須待生母、名義上之父親或該子女所提起之否認之訴勝訴確定,該子女成為非婚生子女後,始得為之,應有注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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