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勞資會議要如何運作?


一、  選派勞資會議之代表:
(一)原則上勞資雙方代表各為二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勞資雙方代表人數各不得少於五人。
(二)資方代表:雇主或雇主指派。
(三勞方代表:有工會者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無工會者由全體勞工直接選舉。若登記參選人數不足,可再次公告,並註明如公告期限屆至仍未能補足缺額,得由工會理事會議決議推薦人選補足之(勞委會83勞資二字第98623號函)
(四)任期三年,不應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變更(勞委會81勞資二字第10031號函)。若尚未改選則無法召開,僅能召開座談會(勞委會88勞資二字第0044807號函)

二、  勞方代表之限制:
(一)事業單位內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達到全體勞工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時,所選出之單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勞方應選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保障該單一性別勞工表達意見之權利。
(二)工會理、監事得當選為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但不得超過勞方所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以保障其他多數勞工之充分表達意見權利。
(三)工會理事或常務理事亦可擔任資方代表(勞委會臺77勞資二字第25944號函),但不得同時擔任勞方代表及資方代表 (勞委會臺80勞一字第12316號函)。

三、  函報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
(一)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勞資代表名冊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二)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亦得連任。
(三)資方代表得因職務變動或出缺隨時改派。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勞方候補代表依序遞補。上開改派或遞補名冊亦應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四、  召開會議之期間與準備:
(一)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開會通知由主席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三)準備及召開相關費用,由事業單位負擔。

五、  勞資會議之召開:
(一)主席由勞資會議代表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共同擔任。
(二)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決議案須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三)開會時,與議案有關人員得經議決其列席說明解答相關問題。
(四)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或重要問題。

六、  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
(一)報告事項:
1.   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例如:執行進度或研究結果等。
2.   關於勞工動態。例如:員工異動、出缺勤狀況等。
3.   關於生產動態及業務概況。例如:說明短期內公司產能利用率,讓員工瞭解現況。
4.   其他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1.   關於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事項。例如:協調如何提高差旅費報支核銷速度之方案,不但可簡化審核流程,更可讓員工儘快領回代墊金額。
2.關於勞動條件事項。例如:討論特別休假之排定原則、加班費請領條件等。
3.   關於勞工福利籌劃事項。例如:討論年度尾牙之籌畫及預算等議題。
4.   關於提高工作效率事項。例如:討論如何簡化工作流程、改善電腦系統等議題。

(三)建議事項:例如:就機車停車位不足狀況,提出建議供雇主參考,增加員工參與感,並解決問題。

七、  勞資會議之實施程序:
(一)原則上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辦理,該辦法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二)例如:若勞方代表多次未參加會議,因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並無規定,依會議規範第十四條第二項僅得(一)將姓名及事由,列入會議紀錄。 (二)停止出席權一次。 (三)向會眾或受損害人當面致歉(臺灣省政府勞工處82勞一字第23984號函)。

八、  會議紀錄及決議紀錄之處理:
(一)會議紀錄應記載:第○屆第○次、時間、地點、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決議和建議事項,並由主席和紀錄人員分別簽署。
(二)決議事項或會議紀錄應函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如不能實施,得提交下次會議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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