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與生活,我想說的是...
2015年1月28日 星期三
平凡就不幸福嗎?
陪同八歲被送到育幼院
,
罹患中度身心障礙的聲請人開庭
,
訴求是希望法官能裁定減輕扶養義務為每月
2000
元。
對面坐的是罹癌
,
左手截肢又失明
,
目前由市政府安置在醫院的爸爸。爸爸了解女兒的艱難後
,
嘆了口氣就答應了
,
但條件是
:
一、希望妳在爸爸生日時帶著蛋糕來看爸爸。
二、希望妳有空時去看看哥哥
(
重度智障
,
目前安置於療養院內
)
。
我相信在場的每個人都鼻酸了。
這要求何其卑微
,
令人不敢想像這一家人如何在社會底層掙扎
,
經歷的是多麼艱難的人生
…
所以縱使平凡如你我
,
只要平安健康
,
家庭和樂
,
工作穩定就很幸福了
,
真的要好好珍惜喔。
2015年1月27日 星期二
訴訟中當事人死亡,可否由繼承人之一承受訴訟?
由於訴訟程序冗長繁複
,若於訴訟
進行中發生當事人死亡之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第
175
條第
1
項及第
176
條分別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
168
條至第
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以資因應。
惟茲疑義之處在於,是否須由繼承人全體,還是繼承人之一承受訴訟即可?
就此問題,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728
號判決指出:「當事人死亡者
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
。又是否由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攸關訴訟要件之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均應隨時依職權調查。」另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6
號判決指出:「按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
非經繼承人全體承受訴訟,不能除去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效力
。」顯見應由繼承人全體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訴訟程序始得續行,繼承人之一聲明承受訴訟,實為法所不許,辦理時應有注意之必要。
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台北市政府真的上緊發條了
以往針對行政處分
,若
對行政機關提起訴願
,
程序往往曠日廢時
,
承辦人員也不曾主動與訴願人聯絡研商處理方案
。
沒想到此次處理一件原有低收入戶資格
,
於今年度被改為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案件
,於
104
年
1
月
20
日定稿,
1
月
21
日送達台北市政府社會局,訴願人竟於今日(
104
年
1
月
22
日)接到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承辦人的電話,並於電話中與訴願人研商處理方案,效率之高,實讓人深感驚喜,值得大大鼓勵。
希望這樣的改變持續深化,未來若能成為全國公務機關的標準作業模式,實乃國家人民之福
,令人深感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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