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從而,若住處天花板漏水之原因經鑑定確實係可歸責於樓上區分所有權人(屋主)之事由所致,自可請求樓上區分所有權人(屋主)支付修繕費用。
惟茲疑義之處在於,對於可歸責於樓上區分所有權人(屋主)所致之損害,受害人除可請求支付修繕費用外,非財產上之損害是否可以請求呢?
對於上開疑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字第14171號判決指出:「原告因房屋漏水對其居住之生活品質必然造成損害,蓋處理漏水、請人修繕、家中居住之環境潮濕等,均會對生活品質有所影響而造成精神上之痛苦,且本件持續漏水之時間尚非短暫,對原告居住權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侵害情節應屬重大,而非僅係財產權被侵害所引致之不便或不適」(100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亦同此旨)。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